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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理论与刑法解释立场

范畴理论与刑法解释立场


王政勋


【摘要】根据认知语言学、家族相似性原理,刑法范畴不是特征范畴,而是以典型原型为核心事实所建立起来的原型范畴。所以,刑法范畴都有明确的核心和不明确的边缘,无法用共同的语义特征来描述内部所有成员。在进行刑法解释、考察差的样本是否归属于某刑法范畴时,必须将该样本和典型原型进行实质性的对比,根据其相似度确定其是否属于该范畴。在该过程中立法原意、刑法的字面意义均提供不了帮助,而只能留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由法官根据具体语境并结合自己的前见对文本进行客观解释、实质解释。
【关键词】刑法解释解释;家族相似性;原型范畴;核心事实
【全文】
  

  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到底采用何种立场,是刑法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刑法学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我国学者有采主观解释立场的,{1}{2}71有采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折中立场的,{3}近年来多数学者则采客观解释立场。{4}106{5}{6}但这些研究多从规范刑法学角度研究该问题,未能在更为宏观的视野下把握刑法解释立场。本文拟以认知语言学中的范畴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刑法解释到底应采客观解释立场还是主观解释立场进行论证。


  

  一、家族相似性与原型范畴


  

  人通过对世界的认知切分世界,对世界的切分导致了语言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的根源在于人切分世界时概念化、范畴化、类属化的活动。概念即范畴,“范畴不仅是人类通过对客观世界进行分类所获得的各种范畴标记的意义,而且也是人类认知和思考的根本方式”。{7}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类对范畴的认识一直停留在特征范畴的范围内。亚里士多德所建立的经典范畴理论的基础是根据特征进行的概括,它的基本假定是:范畴是根据一组充分必要特征/条件来下定义的。这种理论还有以下这些假定:(1)特征是两分的,某一范畴具有或没有某一特征径渭分明;(2)范畴之间有明确的边界;(3)同一范畴内的成员地位相等。这种根据共有特征而概括出来的范畴就是特征范畴。比如,数学上的素数就是一个特征范畴,只要属于这一范畴的整数都有这样一个特征: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8}在特征范畴中,事物的属性是范畴的决定因素—它是根据共同的属性建立起来的,共同属性是一系列充分必要条件,是抽象的包容物;事物、现象要么在范畴之内—如果它充分且必要地具有范畴的特征,要么在范畴之外;为同一范畴所包容的事物、现象地位平等,范畴所属的每一事物、现象都平等地分享着该范畴的特征和属性,范畴是明白无误、界限分明的。


  

  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语言游戏说、范畴的家族相似性理论颠覆了经典的特征范畴理论。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例如,试考虑下面这些我们称之为‘游戏’( Spiel)的事情吧。我指的是棋类游戏,纸牌游戏,球类游戏,奥林匹克游戏,等等。对于所有这一切,什么是共同的呢?请不要说:一定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否则它们就不会都被叫做‘游戏’—请你仔细看看是不是有什么全体所共同的东西。—因为,如果你观察它们,你将看不到什么全体所共同的东西,而只看到相似之处,看到亲缘关系。再看一看纸牌游戏;你会发现,这里与第一组游戏有许多对应之处,但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丢失了,也有一些其他的特征却出现了。当我们接着看球类游戏时,许多共同的东西保留下来了,但也有许多消失了。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方法继续考察许许多多其他种类的游戏;可以从中看到许多相似之处出现而又消失了的情况。这种考察的结果就是:我们看到一种错综复杂的互相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的网络:有时是总体上的相似,有时是细节上的相似。”“我想不出比‘家族相似性’更好的表达式来刻画这种相似关系:因为一个家族的成员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也以同样方式互相重叠和交叉。一所以我要说:‘游戏’形成一个家族。”{9}47-48


  

  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论述,人类建立范畴的基础是相似性而不是共同性,一事物、现象与另一个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似之处使其同处于一个范畴之中,但其相似之处未必为范畴中的其他成员所共享;范畴各成员之间存在着互相重叠、交叉的相似关系之网;范畴中的成员越多,各成员的相似之处将越少。正是这种相似关系—类似于人类家族成员间的那种相似关系—才维持了该范畴的存在。所以,在人们赖以认知世界的日常语言中,范畴具有这样一些属性:(1)无法用一组共同的语义特征来描述一个语义范畴内的所有成员;(2)语义范畴的边界是开放的,无法对其加以明确界定;范畴的边界、范围是变化的、不固定的,随着世界的变化和人们认知模型的改变,原来属于该范畴的事物可能被剔除出去,原来处于范畴核心的可能被边缘化;(3)范畴内各成员的地位不平等,在范畴中存在着中心和边缘、典型原型和非典型原型、好的样本和差的样本,范畴实际上是围绕着该范畴内的典型原型、核心事实建立起来的,范畴内的其他事物和该典型原型、核心事实存在着程度不一的相似性;与典型原型、核心事实的相似性越多,就越处于该范畴的中心,越少的,就越处于边缘;如果某一事物、现象既与此一范畴有一定的相似性,又与彼一范畴有一定相似性,它就处于两个范畴之间的边缘位置,人们就会为其到底属于哪一范畴发生争论。


  

  家族相似性理论准确揭示了人类的认知规律。在语言产生之时,生存在世界上的人类在和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事物、现象之间有相似性,于是以自己最熟悉的事物、现象为原型,将与其相似的事物、现象范畴化、类属化,对世界归类,为世界“立法”,从而产生了语言世界,使现实世界由无序走向有序。人并不是从先验的概念出发去认识事物的,而是依靠经验,依靠人类的整体经验,“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建立起了语言这一可能世界。语言世界和现实世界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语言对现实世界的反映是通过人的认知为中介的,人在认知过程中范畴化、类属化的活动以最简省的语言、最小的思维加工得到了最大的认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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