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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

  

  (二)大陆法系环境权生长的语境分析


  

  与英美法系重视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权利为基点,确立了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又经过形式合理性的设计,法定权利具有了很好的操作性。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立法推动的。


  

  民法典是通过立法来设计权利体系的杰作。法国民法典以《人权宣言》和古典自然法的权利观念为指导精神,制定了大陆法系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由于当时法国处于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典比较重视个人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环境权,环境权只是通过财产权、相邻权等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德国民法典则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民事权利开始社会化。德国民法典以权利为基本范畴,采用学理化的潘德克吞编纂体例,设计了系统的民事权利体系。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德国民法典意图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但《德国民法典》也没有规定环境权,不过增加了许多处理环境纠纷、协调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典没有设计环境权,究其原因,与将“权利”仅仅理解为个人自由和利益有很大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温德沙伊德主张权利“意思说”,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的范围,或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在个人自由主义语境中,环境权概念也就难以成立。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将权利的本质归为“利益”。耶林认为,权利不是饥饿者想象中的面包,而是要满足人们需要的实在利益。耶林将权利的内涵扩大,社会利益纳入其中。在耶林看来,客观的法律只是国家保护权利的外部强制手段,目的才是法律的创造者,而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这一著作,就是在强调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意义。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有机联系日益凸现,个人权利说受到挑战。法国学者马里旦明确提出了社会权利,他认为:人类理性显然现在不仅已认识到人之作为一个人类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认识到他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尤其是他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14}73正是这些思潮的影响,个人自由主义权利观念被突破,形成了环境权产生的语境。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权利,环境权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民事权利,在传统的民法典中难以直接寻找其渊源,因此还需要在经济特别法、环境基本法,甚至在宪法规范中归纳环境权的内容。环境基本法的产生,表明环境权的支配范围不仅是防治污染,而且已经扩大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种自然资源物权类型。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大量通过宪法诉讼来保障环境权,进一步将环境权纳入人权,并扩充了公众参与等程序权利,使环境权兼有了公私法的特征。环境权已经是一个体现在私法、公法、社会法多领域的权利群,环境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复杂性,使得单纯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难以界定其内涵,环境权入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因为只有宪法才能提炼出环境权概念化的精神与功能所在。


  

  三、英美法系环境权宪法化的语境分析


  

  在英美法系国家,人权的伦理性色彩较浓。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首先表现为伦理环境权。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具有很强的司法性,环境权的实体内容不一定法定化,而是作为一种伦理权利指导司法过程。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不是立法主导,而主要是通过司法来推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完善,它们并不追求法典形式的完美、以有限理性的态度看待权利的内容与发展,环境权是随着判例法(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其基本人权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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