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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

权利的语境变迁及其对环境权入宪的影响


陈伯礼;余俊


【摘要】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关键词】权利;环境权;语境
【全文】
  

  环境权是随着权利的种类和内容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新型权利,在立法实践中,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环境权人宪的趋势。在中国,环境权作为一个核心法律概念已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可对于宪法是否应明确规定环境权,以及环境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还没有定论。法律概念,尤其是一国宪法中所确立的基本法律概念,是指导我们进行法律思维的世界观和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宪法明确规定环境权,有利于促进我们对环境权内涵的认同。由于语境不同,人们对环境权的理解就不同。对权利进行语境分析,是探询环境权概念背后的文化,通过“事实描述”来揭示环境权是否现实存在和其功能所在,以澄清因语言混乱所引起的环境权歧义现象,解决环境权人宪的思维概念基础。


  

  一、权利的语境变迁


  

  传统权利观念认为,个人的自由、利益、要求、资格始终是权利的本质,人类从产生之初就有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二十世纪初,德国人类学家谢贝斯塔在非洲探险时发现还处于部落时期的尼格罗人就已有了权利意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权利”的一种误解,是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的权利观念阐释西方文化中的right。追溯“权利”的历史,人们找出了拉丁语ins、法语 droit、德语Recht、英语right与之相对应,权利历史因此与法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只是由于语境不同,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有所区别。在罗马法中,ius一词就蕴涵着“权利”观念。例如,罗马法中不断出现ins successionis(继承权)、iusutendi fruendi(用益权)、ius obligations(债权)等。但ins在罗马法中还是一个多义的语词,还有“正义”、“法”等含义,也就是说罗马法中的“权利”与现代语境中的“权利”并不完全一致,罗马法中的“权利”与“法”、“正义”为同一词源,法律和权利都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法律与权利的分野,萌芽于教会法盛行时期。在欧洲中世纪,教会与世俗二元分割,西方法律文化中也因此产生了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区别。权利ius属于内在的道德,是主观的理性精神;法律lex是客观的规范,客观的法律应符合主观的权利要求。17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西方国家法律具有了地域性,但教会法的主观权利观念却普及于西方世界。拉丁语ius虽逐渐被各国的民族语言所取代,但从词源上分析,各国权利观念都受到了罗马法中ius的影响,均含有正义直道之意。英语权利“Right”的本来含义是“正确”、“公正”。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权利与“理性”、“公正”、“和谐”等词汇含义长时间是一致的,将权利一词视为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产物,只有三百年左右的历史,并且这种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念经常受到批评。法国学者狄骥反对个人权利学说,他认为:“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独立和自由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事实上,人是作为集体成员出生;人永远只能在社会上生存,所有关于法的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可能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相互联系中的个体。因此,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存,由此人应当承担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2}6玛丽·安·格伦顿指出,“在我们的标准规范中,人们倾向于将权利表达为绝对的、个人的、与责任毫无瓜葛的东西,这样的方式使美国版的权利话语变得独树一帜。就权利与责任进行持续性的对话发生在其他几个自由民主国家,当我们对此进行审视时,我们权利话语所具有的形式单一、过分自信的特征就更加显露无遗。”{3}15生态伦理主义者更是对传统个人权利提出批评,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environmental right主张。environmentalright可译为环境正义和环境权,在生态伦理主义者看来,权利与正义是融合在一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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