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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评价的行政权规范研究

基于行政评价的行政权规范研究


杜一平;张闯


【摘要】行政评价是源自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活动作出的自我评价,通过行政评价可以衡量行政行为的好坏。行政评价的结果伴随着奖励与惩罚,以此来激发行政主体的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意识,实现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和自我提高。行政评价作为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是在行政自制的框架下构建行政系统内部的评价体系,通过在源头上遏制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自制;行政评价;规范;具体措施
【全文】
  

  行政评价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导向,是在行政系统内部以其自身的专业性来评价复杂多变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进行规范的有效途径。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行政评价制度,对当代中国社会管理而言具有导向功能,该制度有助于推动、引导政府社会管理理念和手段的转变,通过评价建立有序、透明的竞争机制,激发行政主体的工作活力,切实增强行政主体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而实现“由外到内”,“由被动到主动”的对行政权进行规范。行政评价对于提高执政能力、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评价制度是行政自制理论的重要实践机制[1],行政评价主张行政主体通过自我评价、积极行政,构建一种独特的内发型控权管理模式,行政评价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行政评价首先就要从行政系统内部入手,对其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自始至终都为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服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行政主体只有以服务相对人为出发点,通过行政评价机制积极主动地实现自我规范,才能让行政权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中。


  

  一、行政评价对行政权规范的作用机制分析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似乎自社会存在就与社会不可分离[2]。行政评价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行为、行政规章以及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操作可能性进行的自我评价。行政评价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系统内部自发组织实施的,是行政自制实践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的主体、指标、原则、程序等内容是行政主体在上级立法精神指导下自己组织制定的,这为行政主体发挥其主动性和能动性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通过行政评价,可以建立行政主体对行为结果的预期,从而引导行政主体行为的选择,作出规范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评价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目标参考


  

  行政评价的主体源自行政系统内部,不同于其他外部评价主体。行政评价能够促进行政主体的主动性,是行政主体本着善意行政的意识而主动进行的评价,以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社会公益为目标,而非在外部控权主体或第三方的要求下被迫采取的评价。行政主体处于行政活动中,其最了解自己行为的过程以及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结果,最能把握和控制行政权的下一步行使。行政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实现对行政权的自我规范。


  

  行政评价的动力是提高业绩,行政评价的功能是通过评价进行的激励。好的评价结果会激励行政主体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从而提高业绩,带来更好的评价结果。在这种良性驱动下,行政主体必然自觉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服务相对人。


  

  在现代化的行政主体内部,可以通过目标的设置来激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动机,指导行为,使公务员的需要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挂钩,以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3]。一般来说,没有目的性的行为无成果而言,而有目的性的行为,其行为的成果最大。目标是一种刺激,合适的目标能够诱发人的动机,规定行为的方向。心理学上把目标称为诱因,由诱因引发动机,再由行为达成目标的过程就称为激励过程[4]。为了使多数人都朝着组织的目标方向努力,应对有利于该努力方向的行为给予不断的奖励,从外表强化组织认为正确的行为,久而久之,则使这种行为模式被固定下来,成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洛克(E.A.Locke)对目标的建立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目标的难度和目标的明确性决定了工作的最终结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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