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羁押后通知家属是人权保障原则基本要求

羁押后通知家属是人权保障原则基本要求


王敏远


【关键词】羁押;通知
【全文】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该条规定就是被普遍关注的所谓“秘密拘捕条款”。基于羁押之后其家属的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以“可能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利。这是人们对这项规定予以极大的关注和热烈讨论的主要原因。为了有助于理解这项规定的含义,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落实该项规定,现在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应当如何认识这条规定?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我对此问题的初步研究。


  

  认识这条规定,我们首先应当将其置于历史之中进行考察。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改动。这次修改对“可能有碍侦查”而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从四个方面作出了限制:


  

  一是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仅适用于拘留,而不再适用于逮捕。这是对促进人权保障有积极意义的限制。显然,经此限制,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的羁押,通知家属将不能再以可能有碍侦查为由而不通知家属。二是可能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不再适用于其他罪名,而是只限定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这个限制使得以可能有碍侦查为由而不通知家属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极大地缩小了案件范围。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数量十分有限,这个限制就意味着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均不应以可能有碍侦查为由而不通知家属。三是规定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个限制使那些即使原本因存在可能有碍侦查而不通知家属的,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也必须通知家属。四是规定了羁押后应当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这个限制进一步使被羁押人的家属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