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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商标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刘期家


【摘要】商标权的传统定义存在诸多缺失,商标权概念有必要进行重构。商标的本质是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是一种有限的支配权和扩张的禁止权,其中扩张的禁止权来源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权概念的新界定对于构建科学的商标法理论和指导商标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标权;概念;反思;重构
【全文】
  

  在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权可谓是最核心的概念。商标法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授予并保护商标权。但究竟何谓商标权,学者们并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1]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3]第四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权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4]上述几种观点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将商标权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具体而言,第一种观点未能指出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究竟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故从权利性质角度而言不具有继续讨论的价值。第二、第三种观点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指出商标权是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第四种观点强调商标权是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其中,第四种观点目前在学界居于统治地位,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明显打上了“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烙印。此外,《商标法》第53条54条56条57条也都使用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术语。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即认为侵犯商标权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5]由此看来,“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已为学界以及立法和司法部门广为接受。“商标权”真的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吗?“商标权”真的就是“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吗?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对传统商标权概念进行了反思,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对商标权概念进行重构。


  

  一、对传统商标权概念的反思


  

  (一)“商标权”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吗?


  

  “商标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命题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缺失:其一,它混淆了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关系;其二,它混淆了注册商标权与未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其三,它混淆了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之间的关系;其四,它对商标权客体的把握存在偏差。以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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