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



——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为视角

杨帆


【摘要】在2007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是美方对中方的三项诉求之一。在比较中美国内相关立法和TRIPS协定的相关条文之后,我们发现虽然中美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都不违反TRIPS协定的要求。两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对刑法的保障功能和知识产权无形财产权性质的观念不同。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程序;定罪标准
【全文】
  

  美国东部时间2007年4月9日下午,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宣布,美国将于2007年4月10日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对于外国音像制品、图书以及其他媒体过于严格的市场准人限制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1]这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提起诉讼,也是美国第四次向WTO提出针对中国的申诉。[2]


  

  就美国于2007年4月10日向中国及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磋商请求书来看,[3]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刑事追诉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的起点过高问题;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处置措施问题;没有获得出版、发行许可的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有效保护问题三项诉求。2007年5月底,美方将这三项诉求变成了21页详细的质问书。


  

  2007年6月,中美双方就此案进行了磋商,加拿大、日本、欧盟和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参与磋商。磋商虽然澄清了某些事项,但未根本解决分歧。2007年8月21日,美国正式提起设立专家组的请求,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成立专家组。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专家组于2008年10月9日就此案向各相关方发出中期报告,2008年11月13日公布了此争端的专家组裁定报告。专家组的中期报告和裁定报告内容一致,仅支持了美方关于“没有获得出版、发行许可的作品不能得到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有效保护问题”一项诉求,其他各项则以①TRIPS协议对争议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②美国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国的相关规则违反了TRIPS协议的规定为由驳回。[4]截止目前,本案在专家组的审理已告结束,但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对专家组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机构审理,因此,判断中国已经两胜一败还为时过早。


  

  本文限于篇幅,在美方提起的三项诉求中只讨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即中国刑事追诉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的起点(门槛)是否过高的问题,希望能借此澄清美国提起此项诉求的缘由,以及该项诉求所涉及的所有国际国内法律问题,对中国可能进一步面对的上诉机构审理有所裨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