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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之学校保护实证研究

  

  总之,在立法中,我们不能认为确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就一劳永逸了,留守儿童的帮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需要社区和政府的积极参与,也要求学校与上述各种社会主体密切配合,只有整合好了各方主体拥有的资源,才能使留守儿童各界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三、结论与启示


  

  留守儿童帮教立法面临多重难题,此次调研结果不可能提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一揽子方案。根据调研材料,针对前文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我们认为,完善对留守儿童权益的学校保护制度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突出留守儿童的特殊性,加强国家介入力度,增强留守儿童法律的贯彻


  

  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体现了公法化趋势,即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国家的作用得到强调,监护不再仅是家族和家庭的私事,国家公权力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国家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逐渐增多。[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这种趋势,但该法相关规定的法律适用却没有很好的法制保障,而且,由于该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也仅仅只是做出了极其含糊地规定,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督工作又缺少专门机构负责,故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实践中容易成为各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托辞,从而最终只能够是一种过于理想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国家公权力介入留守儿童的保护时,完全可以考虑本着“专门机构积极监督,各社会主体辅助保护”的理念,设置专门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监督机构,以便其主动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反馈情况,从而成为留守儿童保护的一道重要防线。


  

  (二)完善留守儿童保护的程序,强化执法力度,改变无视义务和责任的现状


  

  我国当前没有关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在实践中只能够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范,而该法只是对实体法上的规定较为重视,对于推动相关实体法规定的操作程序却极为忽视。课题组调研发现,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些法条没有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如果被违反,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补救,何况这种法律程序也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因此,当前应调查相关留守儿童保护之法律制度的适用效果,并完善配套的程序性规范。只有一方面努力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的实体规范,另一方面又保证程序正义,才可以充分发挥出留守儿童保护法律规范的应有作用,从而积极引导各种社会主体认真履行对留守儿童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实现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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