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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透视

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透视



——基于《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0)的文本分析

龚向和;邓炜辉


【摘要】国家义务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法定义务。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对全面把握和评判社会保障权之国家义务履行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以《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0)为参照系,当前中国对社会保障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权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在明显具有给付性质或特征的社会保险权之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等领域,国家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还任重而道远。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对劳动者权利诉求的支持;以及在社会优抚权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扩张性解释,这些人性化举措都将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国家义务;可诉性;《人民法院案例选》
【全文】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宪法文本承认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存在,即意味着“国家义务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法定义务,在理论、规范和实践层面都具有无法替代的根本性的地位。”{1}从国内法视角分析,国家对社会保障权的法定义务依次可以分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层次。其中,尊重义务要求政府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社会保障权的享有;保护义务要求政府必须防止第三人对社会保障权的侵犯;给付义务要求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及其他措施以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实现。针对以上义务内容,笔者曾撰文指出,国家对此必须遵循“宪法一体性”关系原理,在权力分立及结合上,作最合适的安排。{2}在本文,笔者综合考虑“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诉讼救济终局性原理、以及国家各公权力机关在践行社会保障权之法定义务中的角色及定位,进而认为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对全面把握和评判一国社会保障权之实现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我国,由于现阶段宪法层面的社会保障权可诉性一直没有提上议程,因而本文将侧重分析既已法律化的社会保障权[1]的可诉性问题。为了保证本文所选案例标准的一致性、以及研究结论最大程度的科学性、精确性,正文笔者将统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1992-2010)的社会保障权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在论证方式上,我们将决意通过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期最终能够勾勒出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状况的总体面貌。一、作为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险权可诉性状况分析


  

  作为社会保障权的社会保险权,它主要是指公民作为劳动者依照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履行一定的义务后有得到特定金额的权利。从国家法定义务的立法履行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权主要可以细化为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多项子国家义务内容。仔细分析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逻辑上都具有法律层面的可诉性。但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其可诉性程度却呈现出诸多差异性特征。在本文,为了能够比较直白地分析出这种特征,我们将通过《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辑至总第71辑(下同)所收录的社会保险权案例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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