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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定的首次修订

  

  (一)《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宣言》


  

  TRIPS协定通过不久,发展中成员就开始在WTO框架内寻求方法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在多哈发展议程谈判启动之前,发展中成员再次呼吁将公共健康问题列入多哈部长宣言。经过发展中成员的努力,解决缺乏或没有制药能力成员的公共健康问题正式成为多哈回合的重要议题之一。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级宣言》(《多哈宣言》)第17段指出:“我们强调通过促进对现有药品的准入与新药的研究开发,以支持公共健康的方式执行和解释TRIPS协定的重要性。就此,我们正通过一个单独的宣言”, 17段中所指的宣言就是同日通过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公共健康宣言》){4}。


  

  《公共健康宣言》重申了成员可以自行确定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国家紧急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等,并将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流行传染病列为公众健康危机。宣言进一步为发展中成员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明确了合法化基础,对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为了落实宣言的各项内容,《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还规定:“我们认识到缺乏或没有制药能力的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协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时可能面临困难,特指示TRIPS理事会在2002年底前为这一问题找出便捷的解决办法并向总理事会汇报。”{4}


  

  《公共健康宣言》目的在于确认,当面临艾滋病等公共健康危机时,TRIPS协定应当有更多解决问题的弹性做法,尤其是在强制许可与权利用尽(平行进口)方面。


  

  (二)《关于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决定》


  

  根据《公共健康宣言》的指示,TRIPS理事会应于2002年底前向WTO总理事会提出用于解决缺乏或没有制药能力成员有效适用TRIPS协定强制授权的快捷方案,以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2002年3月,TRIPS理事会就此展开讨论,不同成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如美国主张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药品至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成员不提出争端解决的临时性方案;欧盟提出的修正TRIPS协定第31条或对第31条进行有限例外解释的方案等。尽管理事会曾于2002年3月、6月、9月以及11月召开四次会议讨论,但由于成员之间立场与意见差异较大,在指定时间(2002年底)届满之时,仍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此后,经TRIPS理事会主席尽力协调沟通之后,WTO成员最终于2003年8月30日达成临时性的《关于执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决定》(《决定》)。同时,成员也接受了总理事会主席对《决定》进行的说明的声明。至此,历经1年半的艰苦协商,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的谈判终于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这是WTO多哈发展议程各项议题中第一个成功结束的谈判,也被称作“WTO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个协议”{5}。


  

  (三)《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


  

  为了落实《公共健康宣言》与《决定》中药品强制许可的指示, 2005年12月6日,WTO各成员一致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有关强制许可条款的决定。该决定附属的《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议定书》)与2003年《决定》在实质内容上完全一致。按照《议定书》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WTO成员可以授予其国内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再局限于供应国内市场{6}。即是说,《议定书》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WTO成员可以授予其国内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再局限于供应国内市场{6}。即是说,《议定书》允许WTO成员可为向“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出口药品的目的而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突破了TRIPS关于强制许可药品只能为供应本国市场的限制。此项修订是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作出的妥协与让步,也是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的一项重要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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