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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协定的首次修订

WTO协定的首次修订



——Trips协定第31条之修改

郭寿康;史学清


【摘要】2007年10月28日,我国批准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是2001年11月启动的WTO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取得的惟一一项具体成果,是WTO成立以来几十个生效协定的首次重要修订。《议定书》放宽了对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出口的限制,消除了符合强制许可规定的专利药品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为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通过进口获得更便宜的必需药品,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Trips协定;修订;药品;强制许可
【全文】
  

  1994年4月15日,历经近8年的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成功结束,包括欧洲共同体在内的125个成员方共同签署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1995年1月1日,《WTO协定》(包括GATT协定、GATS协定、TRIPS协定等)正式生效。《WTO协定》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相互妥协与让步的结果,为全球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WTO协定》是多方磋商一致的结果,但一些利益冲突较大的议题并未得到解决。WTO成立13年来,成员方就WTO框架下农产品关税、农业补贴,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传统知识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项议题展开了马拉松式的磋商与谈判。2005年12月6日,WTO总理事会在《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多哈宣言》(2001年11月)与《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2003年8月)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这是WTO成立以来对包括《WTO协定》在内诸多协定的首次修订。


  

  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困境与TRIPS协定专利强制许可规则的冲突


  

  乌拉圭回合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在美国与欧盟的极力推动下,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纳入了国际贸易一揽子协定,使之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生效,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最终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在强制许可方面,TRIPS协定继承与发展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强制许可规则,并对强制许可的实施条件做了严格限制[1]。


  

  第一,TRIPS协定规定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成本过高,发展中成员往往难以承受。强制许可是有偿许可,取得强制许可的受益方必须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且使用费的数额应当满足第31条(h)项“应顾及授权使用的经济价值”{1}以及对使用费“适当”性的要求[2]。并且一项专利的成功实施,除了专利本身,还需要相关非专利技术(know-how)的转让等。因此,强制许可的实施仍需支付高额的成本,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很难自行实施强制许可生产价格低廉的必须药品。


  

  第二,TRIPS协定规定,根据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只能供成员国内市场需求,而对于缺乏或没有生产能力但又急需药品的成员,则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协定第31条(f)项规定,强制许可的目的应主要是为满足准许该使用行为的成员国内需求[3],而不能出口。现实情况下,艾滋病、肺结核等流行病严重的国家往往是最落后的国家,其本国的制药业缺乏专利药品的生产能力,即使授予专利强制许可,也无法在本国生产相关药品,只能依靠进口。如果购买专利药品,价格过高无法承受,进口其他成员依据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又受到TRIPS协定的限制。TRIPS协定第31条无疑对发展中成员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规则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造成了严重障碍,限制了发展中成员获取急需的廉价药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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