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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全面赔偿论认为:二被告对被监护人监护不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关于女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均应支持。原因如下。


  

  首先,被告一承担监护不力民事责任的理由在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为被监护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等。监护人即使在自己家里,也应当对未满3岁的小孩实行全天候监护。被监护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爬上楼顶上的花台、继而又爬上女儿墙存在危险。由于被告二屋顶花台上端距女儿墙顶部仅37公分,女儿墙上端未设置防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被告未采取防范措施。被告一应当预见被监护人独自一人在屋顶玩耍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却疏忽看管照顾。被告二承担监护责任的理由在于:监护人是具体执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对行为能力欠缺的一种救济。监护不力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理论上仍然应当归结为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二被告结婚后,被监护人与其共同生活,被告二与被监护人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是监护人之一。被监护人高坠事故发生前。被告二外出时没有履行提醒义务,没有采取给屋顶门上锁等安全措施,其在被监护人发生事故时不在家的事实,不能成为监护责任的免除事由。


  

  其次,“以人为本”是我国的立法倾向。人死不能复生.生命权是人最宝贵、最终极的权利,生命的丧失是对人生权利的毁灭性破坏,在道义上应当给予最严厉的谴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采取的是抚养、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被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以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独立成诉非常明确,致人死亡,特别是致亲生儿女死亡,权利人以遭受精神损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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