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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


王中伟;王伯文


【关键词】人身监护责任;缺失;完善
【全文】
  

  监护乃督察、督管和监督保护。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依法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我保护民事权益,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学界的“监护权利说”和“监护职责说”中确认了后者,使得监护这项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身监护责任的规定尚存诸多立法缺陷,致使司法活动无法可依的情况亟待改变。以下笔者试图对我国《民法通则》人身监护责任的缺失与完善作出探讨。


  

  一、民事审判中确定人身监护责任的司法困惑


  

  (以下案例当事人为化名)原告曾琼与被告一柳枣婚后于2003年6月9日育一女柳珍。2005年1月,曾琼与柳枣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诉讼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柳枣抚养,曾琼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后柳枣与被告二黎湄结婚,于2006年2月搬到黎湄所有的某区湄庄11—7号房屋(系该栋房屋顶层)居住。次月某日14时许,黎湄外出,柳枣陪柳珍玩耍一会儿后便在客厅上网。稍许,黎湄新雇保姆敲门,柳枣不见柳珍便立即寻找,后在所住楼房右侧底下一条小沟里发现柳珍。柳枣立即将柳珍送往急救中心,经医院诊断柳珍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勘查认定:柳珍系意外高坠死亡。另查明,黎湄房顶女儿墙高81公分。2001年8月,黎湄与前夫在该女儿墙根做花台高44公分,女儿墙上端未设防护栏。黎湄家有一楼梯,可直接从屋内通往楼顶,柳枣寻找柳珍时发现屋内直通楼顶的房门开启。


  

  原告曾琼诉称,黎湄所有的屋顶女儿墙未设防护栏.致柳珍跌落摔死。柳枣对柳珍监护失控,黎湄对自家屋顶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致柳珍死亡。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92210元(按2004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21元计算20年,以原告应享有的一半主张)、精神抚慰金3万元。被告柳枣辩称,柳珍死因已经公安机关查明系意外事故,本人无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黎湄辩称,对柳珍的死亡无法预见,无任何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三种观点,分别是全面赔偿论、适当赔偿论和不予赔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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