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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精神”的共同体诠释

“雷锋精神”的共同体诠释


赵谦


【关键词】雷锋精神
【全文】
  

  “雷锋精神”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反映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所涵盖的“助人为乐、爱国精神、热情似火、默默无闻、勤俭简洁、无私奉献、敬业精神”七个方面内容,已经成为发展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互助社会主义新型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故“雷锋精神”堪称我国精神文明的表征,而应成为当代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实现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有效突破口。但要让“雷锋精神”成为普世价值而获得西方国家公众的认同,就不应仅从本土文化视角来表述、传承,有必要将“雷锋精神”置于西方文化背景下借助相关理论进行解读。共同体理论就是一种与“雷锋精神”存在着某些暗合的西方社会学、政治学经典理论,可从共同体关系、共同体功能和共同体范畴三个方面来重新诠释“雷锋精神”。


  

  共同体是人存在的基本方式,它是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没有共同体生活的社会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共同体作为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堪称对自古以来人类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发展的高度概括。德国社会学家费迪南·滕尼斯第一次对“共同体”作出了系统论述,“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1]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开始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共同体学说。人类共同体生活经历了原始共同体、古代共同体、家庭共同体、族群共同体以及近代以来的民族共同体、阶级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区域共同体及全球共同体等多种形态和发展阶段。[2]


  

  共同体生活是一种能思考、能意识并以一定的目的而行动的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生活。这种相互交往的生活往往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基于差异分工而相互交往的生活。组成社会的人们基于各自不同的能力和需求而实行差异分工,每个人在差异分工中贡献出自己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获取基于差异分工所提供服务的不同报酬。其二、基于共同需求而相互交往的生活。人们往往存在着共同的需求,这种共同需求只能通过共同的生活来获得满足,人们为实现彼此的共同需求而作出相互的援助。通过这样的相互交往生活,共同体实现了关系的互助性、功能的自足性和范畴的多元性。互助性体现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和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自足性体现在需求平衡和纠纷解决中;多元性体现在形态、内容、观念和地域上。“雷锋精神”指引下的社会生活就是一种公众基于差异分工和共同需求而相互交往的共同体生活,相比普通社会生活它更强调推动公众开展互助、进行自足性调整及实现多元化治理。践行“雷锋精神”的七个方面内容就意味着共同体互助性、自足性和多元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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