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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二、明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新刑事诉讼法结合中国国情并参考《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三、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属知情权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后,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属。原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问题未作规定。新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案件。保障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家属的知情权,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属担惊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时聘请辩护人介入诉讼。这是一个现实条件下的较大进步。


  

  四、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权力与权利激烈博弈,最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等侵权现象。为了加强对公权力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实现讯问程序的正当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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