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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传统,这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任务及具体制度程序中仍多处保留其阴影,并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司法不公的负面影响。有鉴于此,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指导思想下,着力加强了人权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律中载入“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属于突破性的创新,意义深远、重大。首先,载入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规定,对整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其次,必然会带动其他某些部门法的制定或修改时更加重视贯彻“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重要宪法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指导思想下,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措施,同时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择其要点阐释如下。


  

  一、强力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首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从此,结束了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不明的尴尬局面,并为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提供前提条件。第二,完善律师会见程序。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第三,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第四,修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使辩护人的职业安全性得到提高。第五,确立辩护律师对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权。第六,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将“可以”改为“应当”。又把原指定辩护的范围增加两种案件,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一律从原来的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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