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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

  

  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监督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初步研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此次刑诉法修改,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问题。“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本次刑诉法修改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注意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二,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在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侦查监督方面,“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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