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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但不能一概而定,若公诉机关不同意在庭审时变更起诉内容的,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或该犯罪形态直接影响到指控内容属法律所规定的“事实不清”,为尊重公诉机关的公诉权及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


  

  5、对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未区分主、从犯的,是否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可区分情况对待。


  

  法律明确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是其中之一,但对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若发现控方未区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未确定主、从犯的,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例如,对一般性的团伙盗窃和团伙敲诈勒索等,数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若发现公诉机关对其中的被告人应区分主从犯而未予区分的,应该理解为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直接由法院裁判,无须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理由与前述自首、立功等情形基本一致。因为公诉机关提请或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在庭审以前是可以审查全部卷宗材料的,发现应区分主、从犯的,法官可事先与公诉人就此沟通,若公诉人无异议的,可直接区分并确认。此外,罪刑相适应原则已在刑法总则中予以充分体现,即对主犯不再从重处罚,而是按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样,实事求是地准确认定从犯,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够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且罪责刑相适应。同时,适用简易程序亦不会加重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法院因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时未区分主、从犯,而仅在审判中对各被告人具体量刑时酌情体现轻重,亦不区分主、从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对被告人量刑时分别体现了轻重,但实质却模糊了法定和酌定情节的界限,难以做到准确、公正地裁判。


  

  当然,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定。由于共同犯罪是与单个犯罪相对称的复杂犯罪形态,如何认定主、从犯直接关系到对指控事实是否能够准确判定,这是一种犯罪事实的问题,涉及到公诉机关的指控诉权是否能够正确运用,也影响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如果与公诉机关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诉权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作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之一,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6、在对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时,遇到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这一类案件往往发生在轻伤害及交通肇事等犯罪案件中,一旦当事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有的就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为由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混合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主,附带民事诉讼为辅的。只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等,同时,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关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等相关条件,应该仍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大多为人身轻伤害性质的赔偿案件,一般损害事实较为清楚,相应赔偿要求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关系简单明了,且证据是由双方当事人提供,庭前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调解结案。既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部分亦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法官遇到上述情形可适用简易程序一并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是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只有二十天,若碰到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等情况,对刑事部分可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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