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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四、简易程序的量刑调查与辩论[3]问题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量刑程序是隐含在整个法庭审理阶段中的,非独立的,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审理的焦点应集中在量刑方面,双方可当庭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具体步骤和方法是:


  

  首先,在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部分应概括性调查指控事实。法官应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核实,并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核查,确保被告人自愿理性认罪。而后,为保障庭审重心尽快转移量刑环节,法官可概括、简要地核查量刑事实和证据。法官可概括讯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是否在起诉阶段由公诉人向你宣读或者出示过吗”、“被告人对这些证据是否有异议”,如果被告人之前已经知悉这些指控事实和证据,且没有异议,那么法庭可对量刑情节,诸如赃物去向、被告人到案方式,前科材料等展开调查,宣读公诉证据或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应当给予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权利。如果有辩护人参加庭审的,还应当允许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并出示相关量刑证据,交由法庭审查、提问、核实。由于辩护方对定罪没有异议,发问一般围绕被告人的罪轻事实等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


  

  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提示被告人对自己将获得量刑发表意见。有辩护人参加庭审的,也可提示辩护人围绕量刑展开辩护。在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可以提示:“被告人对于量刑最后还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并记录在案。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最关注的就是对自己的量刑问题,所以,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对于量刑的意见。


  

  宣判说理阶段,法官简要归纳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后,可以着重阐述量刑的相关情节及其对量刑影响,即量刑的理由,列举一般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如累犯、再犯以及犯罪次数、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等,然后列举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较好、退赔退赃等,以及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当庭作判决。


  

  刑诉法作修正后,即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仍然要出庭,这是法定义务,所以,应当由公诉人进行概括举证、简要发表量刑辩护意见等。


  

  五、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问题[4]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4、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司法实务中,笔者认为,在修正后的简易程序是否向普通程序的转化的问题上,具体对策是:


  

  1、对前罪适用缓刑、宣告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的或者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罪的被告人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司法实践中,对在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或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新罪的被告人以何种程序进行审理,会做法不一,有的往往转为合议制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重新审判,笔者认为大可不必。由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是刑罚的具体应用,而不是新的犯罪事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具有既判力,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亦无须审查,只需对遗漏或再犯的新罪依法审理后,直接适用刑法77条等规定将漏罪或新罪与前罪并罚即可。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可能超过三年,由于前罪属法官履行职务直接适用,只要漏罪或新罪的实际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所以,按照刑诉法规定,已经适用独任审理的,无须转为合议制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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