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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自诉人是否具有简易程序适用的建议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自诉案件没有涉及,笔者认为,从司法公正及诉讼效率出发,可以赋予自诉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随之而来的是,辩护人是否应当享有程序建议权。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应该享有独立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可以借鉴。第二种观点认为,辩护人不应该享有独立的建议权。理由如下:其一,辩护人可以通过被告人行使建议权。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提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其二,辩护人不享有独立的建议权可以避免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冲突。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辩护权。其三,如果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而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两者会发生冲突。同时,赋予辩护人独立的建议权,会增加程序操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辩护人不享有独立的建议权,但其可以通过被告人提出建议。


  

  2、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应书面征得被告人同意,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


  

  3、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认罪,并提出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要没有刑事诉讼法209条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即简化相关的环节,因为,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可获得酌情从轻处罚,且诉讼成本可以降低,兼顾公正与效率。


  

  在实务中,如果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如何确定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思表示是理智且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能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因为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不同的态度,两高两简程序执法意见曾认为,出于对于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全面保护的考虑,一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一审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从某种角度认可未成年被告人可适用简易程序。但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考虑,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或者无法征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不得适用。如果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而由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但不得代为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故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被告人,可能不能够完全理智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可以征求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作为考量的依据。


  

  三、具体程序的简易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应依次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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