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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参与以信息公开为前提,全面、客观、及时的信息传播与反馈既能夯实政府的合法性又能正确引导公众有序参与、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政府可以尝试建立权威、可靠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地发布某一事件的更新信息,让公众了解真相,消除疑虑,与此同时对信息披露后出现的质疑、恐慌问题进行积极的回应。


  

  及时公布真实信息,事发后知道多少,就应该马上公布多少。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或者与政府矛盾的激化,很多来自于对真相的误解乃至曲解。因此,政府要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并依法严惩信息披露中的渎职行为。另外,还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报道的权利。


  

  (八)健全群体性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原则。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对造成群体性事件恶劣影响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其中至少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政府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二是政府必须承担由于其未履行或未履行好其法定职责时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完善行政问责制。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必要制度设计,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行政问责的“责”主要应该是法律责任。要制定至少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8}对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职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以及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因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而导致事态进一步发展蔓延的,均应当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增强地方政府责任。行政首长对所辖地方和主管事务范围出现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坚持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定期亲自接待上访群众、阅处群众来信制度,督办群众提出的重大问题。基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亲赴第一线,同群众见面并对话,讲究方式方法,防止和避免矛盾升级。因政府失职失误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处理解决不力,行政首长应自责并引咎辞职,以平缓事态发展,促进事件尽快解决。{1}


  

  (九)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加强风险评估,尤其对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警,积极预防或规避。经常开展民意民情调查,做到时刻了解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有效增强政府控制事态的能力。{2}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突然爆发。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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