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土地流转的“市场竞价模式”及其特点

  

  6、最终的流转方案以所内交易双方的自由“询价—竞价—成交”过程来确定,符合土地要素自由化与市场化的规范性框架:这是一种双向需求输入的竞争性匹配系统,使得政府招商成果与农民土地流转实际需求之间产生了规范化的市场交易平台,从而相对屏蔽了“政府指导模式”中“行政垄断”的可能性;这一交易系统对于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中国土地市场模式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四、简要的结论与反思


  

  该模式由于基本理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通过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唯一交易主体而排除了政府和常规村民自治组织的干预,其制度架构和具体程序显得较为科学合理。从目前通过交易中心完成的土地流转状况来看,程序比较规范,失控或冲突的几率大为降低。不过,由于政府不再“指导”,村委会不再“代理”,这一模式也存在一定的挑战:一方面,所内交易能力有限,还不能完全覆盖长沙市全部的区县,对于500亩以下的土地流转也在制度上进行了排除,这就限制了该模式之经济社会效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该模式提供了农民在经济、社会乃至于政治上再组织化的通道,却也在挑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成熟运作,是否能够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进行集体监督、维权与利益分配,都还存在疑问;此外,市场本身无法完全消除交易风险、脱离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问题,这些方面仍然需要政府监管到位、保障到位,承担起适当的实体责任。在这样一种以土地流转为中心的大规模政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其正确角色应该是农民土地流转的合格监管者。


  

  不过,有一些前提性的反思无论是“政府指导模式”还是“市场竞价模式”均未能给予深刻而有效的关注,需要决策者和研究者正面回应,审慎对待。这些反思的方向或维度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农民所代表的家庭农耕文化及其生活方式是否还具有正当性价值从而应当得到某种程度的尊重和保护?与此相关的是,城市化是否是现代生活的唯一价值?其限度何在?显然,在这一点上单纯的经济学分析(无论是市场效率、地租分配公平性还是农民增收前景)是不充分的,甚至是误导性的,需要引入一种“政治经济学”与“文化哲学”的视角,所讨论的中心问题也不仅仅是农民个体的经济自由或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问题,而是农民政治社会身份重塑及生活方式变迁的问题,需要更加审慎与理性的反思讨论才能够克服相关改革的轻率与功利取向,防止某种粗暴的“城市化帝国主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