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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网络兼容性研究

  

  兼容性政策网络超越条块模式,促成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相互配合、有序工作。兼容性政策网络注重多元行政主体参与决策的内在机理,分析行政人员的价值取向、行为动因、利益驱动,旨在建构组织、社团、人员之间的对话平台,避免多向行为甚至激烈冲突导致的框架破裂。纵向兼容检验上下级政令畅通情况,上级政府、地方政府及下辖政府部门之间,中央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有指导关系的地方部门间的兼容状况;横向兼容核查平级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间的兼容;斜向兼容检查无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地方部门、中央部委、中央部委直属机构、相关利益团体间的兼容ngfugngonggo。台湾地区力图打破政策话语霸权,建构地方政府间伙伴关系,有学者倡导“凡下级地方自治团体能办理的事务,上级政府不宜干预”[13]。台湾地区的五都选举涉及县市合并、高层与基层的协调、民意与议会的票决等综合因素,最终通过立法、征求民意和地方博弈等措施后实现合并,高雄县与高雄市、台中县与台中市、台南县与台南市合并,原乡村地区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城市化比率大大提高,五都地域约占台湾面积26.89%,人口占约60%,资源更加集中、经济总量更高,更促进了多层级行政主体整体协调发展。此种方式较大陆行政区域仅凭行政命令建制或撤销,更加尊重民意和地方意志,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求,降低了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兼容性政策网络协调我国政府间关系,破除政策制定碎片化并促进协调交流。我国政策制定碎片化、不连续的情况早就存在,譬如连云港某渔村无公共服务、麻风村孩子受教育问题,一系列“被遗忘”都是政策网络连续性不够、兼容性不强的后果,行政主体缺乏独立性地位和责任感,导致政策制定零碎和难以兼容。以地方政府间关系之县市关系为例,跨省县市关系影响省级政府和中央部委关系,良好的多元治理体系可推动区域整体提升。县市关系始于民初,通过宪法及《省政府组织法》、《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等界定协调关系。“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实践始于清末立宪改革,迄于1949年”[14],地方自治在大陆随着国民政府迁台而废止。我国台湾地区自1999年施行地方制度法,立法限定地方政府权责,顺应法治环境及公民诉求,精简省级政府以增加管理幅度,减少行政层级和权限重合,“台湾地区施行地方治理,则直辖市与县(市)是主要推动与执行者。”[15]兼容性政策网络打破网络封闭性,统筹上下级、平级和跨部门跨地域多层级行政主体利益,融合贯通和吸纳异议,制定政策时邀请法学家、社会学家、行政学家等评审,建立多元参与、平等对话、整体治理的兼容性模型。如文化改革,涉及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还涉及政府与政党、政府与社会关系等,必须寻找彼此都能理解接纳的路径,达到多元治理的兼容并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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