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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主要发达成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评述

  

  境内减排价格制度(Domestic Emissions Pricing System)为减排设定了一套价格。这种价格制度主要有两种设计:(1)征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内税,如碳税(Carbon Tax)。(2)建立减排交易制度,如碳排放总量控制交易制度(cap-and-trade system)。总体而言,这种国内气候变化政策会改变所涉贸易商品的相关价格,并对国际贸易环境产生影响。


  

  由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各种措施必定带有全球性和国际性的特点。一些WTO成员在制度安排上既选择了境内措施,又选择了对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的边境措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即缺乏国际协商一致的减排政策和碳价格,如碳税或者碳交易制度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因此导致了部分成员对国内产业竞争力问题和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的担忧。尤其是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已经成为一些实施碳减排交易制度的发达国家关注的焦点。


  

  单边的碳税和碳减排交易制度都影响了相关产品的成本,因此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一个企业的竞争力可以从其保持盈利和市场份额来描述。如果当环境政策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水平实施,那么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的成本也将产生差异,这就赋予了那些实施环境政策相对低水平的国家企业以价格优势。


  

  总体而言,作为国内实施碳税或者排放交易制度的补充,引入边境措施旨在抵消在产业竞争力上可能的不对等,以及防止在一些国家的碳泄漏。


  

  二、碳税和能源税及边境调整制度


  

  (一) 碳税和能源税的税基不同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现有措施中,有一种被广泛讨论并且已在多国实施,即以税收的形式对排放进入大气层的CO2进行定价。“碳税(carbon tax)”的主要税基是化石燃料燃烧有关的CO2排放,这是CO2排放的主要来源。这类税通常是计算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carbon content),即在燃烧过程直接产生的CO2量的比例。由于每种化石燃料有着不同的碳含量,例如像煤和石油等含碳量较高的燃料往往被征收更多的税,而诸如天然气等相对较低碳含量的燃料征的税就相对较少。CO2排放税也可能基于可测得的排放量来征收。


  

  一般来说,碳税征收可能有两种主要的适用者:消费者和生产者。选择向消费者还是生产者征税,将对鼓励改变燃料种类产生影响,并且因此影响碳税的整体环境效果,以及征收和实施成本。多数国家通过一种针对燃料消费的税,直接向燃料消费者征收“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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