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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2)为了有效改造。改造罪犯不是靠说教就可以达到改造目标了,它需要拥有一个能够实现根除不良思想,养成良好习惯,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载体。劳动可以对矫正行为具有良好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为根除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思想搭建起吐故纳新的桥梁,可以为塑造社会化人格、体验人生价值的存在、获取社会信息、完善更新观念等活动提供实践的平台;还可以为调整人际关系和增强谋生技能创造培训机会。所以,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客观需要,是为了改造而设立的劳动。


  

  (3)为了顺利回归。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要回归社会。为此,劳动改造的过程是社会实践的过程,它可以预防或削弱“监狱人”的形成,培养积极的社会角色意识。还可以体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积累知识、学习技能、增强谋生能力、获取社会各类信息,为融入社会提供思想准备;还可以为回归社会做些物质基础准备,创造财富、获得回归基金储备。


  

  (二)确立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


  

  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通常是指监狱在对罪犯组织、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普遍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执行准则。它是监狱组织、实施劳动改造所要依据的准则。具体在劳动改造罪犯中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从法的层面上确立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


  

  (1)法定性的原则:从宪法刑法中可以得出劳动改造具有法定性。《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还指出,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又从《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宪法刑法中坚持的原则是:劳动是履行公民义务和享有的公民劳动权利,改造是对罪犯必须进行的惩办,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同时作为公民,“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照此推定,罪犯的劳动也可以有以义务劳动形态存在的可能。所以,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宪法刑法之规定,是在履行宪法的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改造活动。


  

  (2)强制性的原则:从法定性原则所列举的《宪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以及刑法四十六条之规定可知,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是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和接受改造的有效手段。所以,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也必须坚持强制性,不能让罪犯在有劳动能力和符合安全劳动的条件下有挑拣选择不参加劳动的权利;不能让罪犯坐吃闲饭地完成刑期。因此,要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使罪犯在监狱里有事情可做。同时还要通过劳动洗刷他们思想和心灵上的污浊,建立健康清洁的思想,重塑人生。因此,要坚持强制性来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


  

  (3)刚性需求原则。从法定性和强制性导出:监狱必须设立劳动场所和各类劳动岗位,通过劳动手段来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以满足实施劳动改造的需要。这就是说监狱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给罪犯提供劳动岗位或不组织罪犯劳动,更不可以削弱劳动改造的力度。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利取消组织罪犯劳动,这就是劳动改造的刚性需求原则。


  

  (4)教育化的原则。组织罪犯劳动除了需要坚持其法定性和强制性外,还要坚持教育化的原则,强调劳动的教育性而非盈利性。劳动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且也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劳动的目的也是在进行再社会化和社会化的教育过程,在劳动中既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还可以教他们掌握劳动一技之长,学会谋生本领等。当然,劳动的过程也是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但绝非是目的,绝不能单纯地为了追求盈利而组织罪犯劳动。劳动要突出教育化。


  

  2、从监狱实践层面上确立劳动改造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依法治监是建设现代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行刑中的具体体现。监狱对罪犯组织实施劳动改造全过程时,要依法严格实施,要在法制化轨道上实施劳动改造,防止超出法律规定进行劳动改造的现象。


  

  (2)科学设置的原则。劳动改造要讲求科学矫正,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和教育改造规律进行科学设置劳动改造项目,从劳动岗位的筛选到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价都要讲求科学,避免设置和组织不合理、不恰当而限制劳动改造功能的发挥或抑制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影响改造效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3)分类组织的原则。由于罪犯群体存在着差异,因而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要针对罪犯群体的差异和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措施。以能力强弱、年龄差距、基础状况、文化差异等条件差别为基础,依据改造规律和教育改造流程,组织设置适用不同情形的劳动改造活动。不仅要从各种角度合理组织各类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劳动;而且要设置不同类别的劳动岗位,以满足不同群体罪犯的改造需求,使罪犯在合理、适宜的劳动岗位上接受改造。防止一刀切的组织或不符合罪犯改造需求的劳动改造形式。


  

  (4)系统规范的原则。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将劳动与教育、狱政管理等活动形成一个改造整体,兼顾与其它改造手段的配合,采取“寓教于劳”的运行方式,让教育改造促进劳动改造的实施,使劳动改造益于教育改造开展,形成相辅相成、共同改造的运行格局。与此同时,在劳动的组织、设置、管理等方面要遵循人的需求规律、劳动规律和教育改造规律等,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协调统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加以保障,使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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