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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4)教育化的原则。组织罪犯劳动除了需要坚持其法定性和强制性外,还要坚持教育化的原则,强调劳动的教育性而非盈利性。劳动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且也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劳动的目的也是在进行再社会化和社会化的教育过程,在劳动中既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还可以教他们掌握劳动一技之长,学会谋生本领等。当然,劳动的过程也是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但绝非是目的,绝不能单纯地为了追求盈利而组织罪犯劳动。劳动要突出教育化。


  

  2、从监狱实践层面上确立劳动改造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依法治监是建设现代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行刑中的具体体现。监狱对罪犯组织实施劳动改造全过程时,要依法严格实施,要在法制化轨道上实施劳动改造,防止超出法律规定进行劳动改造的现象。


  

  (2)科学设置的原则。劳动改造要讲求科学矫正,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和教育改造规律进行科学设置劳动改造项目,从劳动岗位的筛选到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价都要讲求科学,避免设置和组织不合理、不恰当而限制劳动改造功能的发挥或抑制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影响改造效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3)分类组织的原则。由于罪犯群体存在着差异,因而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要针对罪犯群体的差异和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措施。以能力强弱、年龄差距、基础状况、文化差异等条件差别为基础,依据改造规律和教育改造流程,组织设置适用不同情形的劳动改造活动。不仅要从各种角度合理组织各类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劳动;而且要设置不同类别的劳动岗位,以满足不同群体罪犯的改造需求,使罪犯在合理、适宜的劳动岗位上接受改造。防止一刀切的组织或不符合罪犯改造需求的劳动改造形式。


  

  (4)系统规范的原则。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将劳动与教育、狱政管理等活动形成一个改造整体,兼顾与其它改造手段的配合,采取“寓教于劳”的运行方式,让教育改造促进劳动改造的实施,使劳动改造益于教育改造开展,形成相辅相成、共同改造的运行格局。与此同时,在劳动的组织、设置、管理等方面要遵循人的需求规律、劳动规律和教育改造规律等,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协调统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加以保障,使其规范。


  

  (三)构建新型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


  

  劳动改造组织形式在《宪法》和《刑法》中没有明确表述,在《监狱法》中以“合理组织生产劳动”提出的。而现劳动改造组织形式是计划经济沿袭的结果,是以狱内劳动组织形式为主导,多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组织结构,而纳入国家预算和政府采购的、面向市场开放式、技术密集型产业等劳动组织形式不多。面对新的行刑形势,尤其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和刑法修正(8)的实施,对工作标准、改造质量要求的增强和部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相对增长,使现行劳动组织形式不能完全适应罪犯改造的客观发展需要,有必要重新梳理和创新,构建满足改造需要的新型劳动组织形式,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明确。因此,建立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合监狱发展的劳动组织形式也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我们知道,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与劳动形式和劳动改造的原则、目的、改造需求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确立劳动改造组织形式,首先要搞清楚劳动的形式,然后,探究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


  

  一般社会劳动的形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基准划分为多种:按照劳动归属划分,有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义工);按照劳动性质划分,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按照劳动结果划分,有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劳动。还可以更具体的划分,按照劳动类型划分,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按照劳动方式划分,有直接生产劳动和间接生产劳动;等等。


  

  而劳动改造的形式要受到一些改造因素的限制,需要依据改造目的来选择适合罪犯改造的一些劳动形式。通常依据罪犯劳动能力情况划分为生产性的劳动改造和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两大类组织形式。其中,非生产性中又包含服务性、习艺性、实践性、自理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中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之分。(以下探究时就不具体分脑力和体力劳动形式。)


  

  1、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非生产性的劳动改造是为了将一些劳动能力达不到参加生产性劳动改造要求的自理性劳动或是监狱指派从事一些一般服务性或特殊服务性劳动。它们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且是以监狱独立组织的、非合作形式,改造活动固定在监狱范围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服务性劳动改造形式。主要是指用于监狱里罪犯自己生活所需的服务活动,诸如,从事提供罪犯所需的一日三餐和打理生活、劳动区域环境的各类劳动。


  

  习艺性劳动改造形式。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罪犯和部分罪犯在学习技能时所需之用。


  

  自理性劳动改造的形式。是针对罪犯个体能力低下所设置的劳动组织形式,这类劳动改造虽不直接创造价值和服务社会,但至少没有让他人负担更多的服务,也算是一种为公共利益付出了劳动。这也可以作为劳动改造的内容,诸如,搞些内务卫生、整理美化周边环境等。


  

  2、生产性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


  

  (1)从监狱行刑需要层面上构建劳动改造的新型结构化的组织形式。


  

  以坚持劳动改造的原则为基础,其主要组织形式:


  

  一是自主式。特点是以监狱独立实施的组织形式。从劳动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劳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改造活动,都由监狱自行解决。


  

  二是半开放式。特点是以监狱为主的合作组织形式。监狱负责劳动生产的组织和罪犯的管理,而劳动项目的开发、技术、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都由外部合作伙伴负责。


  

  三是开放式。监狱画出组织生产劳动的区域和出具参与生产劳动的罪犯数量,负责在规定的生产区域内的安全警戒,而劳动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劳动岗位的设置、劳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改造活动均由合作伙伴负责。监狱不参与具体的生产劳动的组织与管理。


  

  四是外移式。这种组织方式是将罪犯劳动生产的地点不设在监狱区域内进行,而是参与到社会、企业、公司等地的社会化劳动生产之列,监狱定期检查或者罪犯定期回监狱汇报劳动情况。


  

  上述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在监狱组织劳动改造中可以共存,也可以分选其中某些类型,但选择哪一类型关键要注意监狱安全的掌控和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罪犯的改造需要,尤其是外移式的劳动改造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临出监罪犯和安全方面能够得到有效掌控的罪犯之改造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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