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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2)在刑法范畴内: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而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虽然现在《刑法》规定中把“劳动改造”修改了,但它的目的性更明确了,它把参加劳动的目的明确为:是为了教育之需要和改造之需要。由此说明了劳动改造罪犯是一种执行法律的作法,是在实施刑罚执行。


  

  (3)在现行监狱法范畴内:《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由此可以归纳为:劳动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刑罚执行,是改造罪犯的需要,是依法惩罚罪犯的需要,是教育罪犯的需要,更是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客观需要。因此,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职责所在,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


  

  2、从实践的层面上厘清劳动改造的目的


  

  劳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监狱以劳动作为改造人的手段是出于如下目的:


  

  (1)为了有效行刑。从法的层面所阐述的结论可知,劳动改造罪犯是为了执行刑罚的需要,是以改造人为目的的宗旨目标。而改造要通过劳动进行,而这种劳动是区别于普通劳动的,它不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是为了实施惩罚犯罪和矫正恶习以及进行再社会化和社会化教育的改造,是行刑活动的主要内容与手段,是改造活动的载体,它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衡量标准。这就构成了劳动改造的整体目的。


  

  (2)为了有效改造。改造罪犯不是靠说教就可以达到改造目标了,它需要拥有一个能够实现根除不良思想,养成良好习惯,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载体。劳动可以对矫正行为具有良好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为根除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思想搭建起吐故纳新的桥梁,可以为塑造社会化人格、体验人生价值的存在、获取社会信息、完善更新观念等活动提供实践的平台;还可以为调整人际关系和增强谋生技能创造培训机会。所以,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客观需要,是为了改造而设立的劳动。


  

  (3)为了顺利回归。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要回归社会。为此,劳动改造的过程是社会实践的过程,它可以预防或削弱“监狱人”的形成,培养积极的社会角色意识。还可以体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积累知识、学习技能、增强谋生能力、获取社会各类信息,为融入社会提供思想准备;还可以为回归社会做些物质基础准备,创造财富、获得回归基金储备。


  

  (二)确立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


  

  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通常是指监狱在对罪犯组织、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普遍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执行准则。它是监狱组织、实施劳动改造所要依据的准则。具体在劳动改造罪犯中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1、从法的层面上确立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


  

  (1)法定性的原则:从宪法刑法中可以得出劳动改造具有法定性。《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还指出,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又从《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宪法刑法中坚持的原则是:劳动是履行公民义务和享有的公民劳动权利,改造是对罪犯必须进行的惩办,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同时作为公民,“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照此推定,罪犯的劳动也可以有以义务劳动形态存在的可能。所以,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宪法刑法之规定,是在履行宪法的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改造活动。


  

  (2)强制性的原则:从法定性原则所列举的《宪法》第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以及刑法四十六条之规定可知,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是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和接受改造的有效手段。所以,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也必须坚持强制性,不能让罪犯在有劳动能力和符合安全劳动的条件下有挑拣选择不参加劳动的权利;不能让罪犯坐吃闲饭地完成刑期。因此,要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使罪犯在监狱里有事情可做。同时还要通过劳动洗刷他们思想和心灵上的污浊,建立健康清洁的思想,重塑人生。因此,要坚持强制性来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


  

  (3)刚性需求原则。从法定性和强制性导出:监狱必须设立劳动场所和各类劳动岗位,通过劳动手段来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以满足实施劳动改造的需要。这就是说监狱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给罪犯提供劳动岗位或不组织罪犯劳动,更不可以削弱劳动改造的力度。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利取消组织罪犯劳动,这就是劳动改造的刚性需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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