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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研究


姜洪涛;蒲新平


【摘要】本文首先就现行《监狱法》中劳动改造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由此推出修改的必要性。其次又从法律层面上就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并从实践层面上发表了一些初浅之见。最后,对《监狱法》中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其组织形式之法律规定的修改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改造;原则目的;组织形式;法律规定
【全文】
  

  自从“首要标准”工作要求提出之后,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就成为业内探究的重点,所有关乎改造质量提高的问题备受重视和关注,其中劳动改造罪犯问题也是关注的重点。在当下,劳动改造工作开展得并不是很理想,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改造工作开展得并不顺畅,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与《监狱法》的不完善、不适应有关。客观地讲,《监狱法》自1994年出台已经进入第十七个年头,尽管它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直接指导、合理规范监狱工作中具有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必须认识到一部法律一次立法不可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况且与《监狱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及时出台,在调整监狱工作关系方面,越来越显现出不适宜的现象,特别在劳动改造罪犯的效能方面上明显受阻,这就导致《监狱法》有时会无法提供可以依据的情形。所以,修改完善《监狱法》是依法治监的迫切需要,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将《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的漏洞以及修改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监狱法》修改做些基础准备,本文试图就劳动改造罪犯的原则、目的及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研究劳动改造罪犯的价值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是依法治国的目的所在。以法律作为支撑、引领监狱一切活动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客观要求。那么,作为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从法律层面研究对其活动的规范和约束,必将具有重要价值:


  

  (一)益于改造活动依法合理实施


  

  用劳动形式对罪犯实施改造是基于人类发展规律和法律的赋予。人类的主要活动是劳动,人的思想形成源于劳动,行为养成离不开劳动,思想和行为的改变需要劳动过程的积淀,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实现这种改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把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手段之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和人类发展规律的,是构建刑罚执行改造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我们从法律角度上研究劳动改造,就是为了规范劳动改造活动,使其在法律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劳动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防止不当的劳动影响改造效果,杜绝违反劳动规律的劳动现象发生。因此,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劳动改造活动,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更有利于改造目标的实现。


  

  (二)益于开展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


  

  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要采取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就必然从多方面进行有目的的改造,要运用多种手段从不同的角度满足各类罪犯群体的改造需要,而仅用单一手段无法实施全面、系统、针对性强的改造活动,也难以提高改造质量。所以,用劳动作为改造手段是应对犯罪思想多样性的改造需要;同时,从法律上形成多元的、全方位的改造格局,不仅可以增加改造手段的综合力量,提高劳动改造的效率与效益,而且还可以应对刑罚执行中的复杂情况,防止超越执法范畴的劳动,提高针对性改造的效果。因此,探究劳动改造具有提高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的价值。


  

  (三)益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塑造


  

  犯罪是一个反社会现象,是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思想、行为所致的结果。再社会化是由于原来的社会化失败或其基本上已不适用而重新学习社会价值和行为规范的社会化过程。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针对罪犯不遵从社会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认同和采取了反主流文化的行为模式进行的。矫正罪犯不良思想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行为,是再社会化的立足点。我们要让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消除不良思想,重新树立社会主导价值和行为规范。这种再社会化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改造,迫使罪犯放弃旧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重新认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而劳动是社会活动的基础,劳动过程就是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形成和改变的过程。为此,劳动改造具有完成再社会化的教育功能,能够担当提供重新塑造思想和行为的平台,益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塑造。


  

  (四)益于罪犯回归社会


  

  罪犯要顺利回归社会必须适应社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进行社会化教育。而社会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行为规范、价值取向、文化习俗和人格完善以及体验社会生活等,这就需要借助劳动这个载体予以实现。劳动不仅可以承接主流文化的熏陶和健康人格的塑造,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还可以通过劳动或劳动生产过程建立正确的人际关系和交往能力,感受社会生活和体验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了解社会发展动态和获取各种生活、就业等信息;同时在劳动过程中增强生存能力,掌握劳动技能并创造社会财富,为回归社会做些物质基础性的准备。


  

  劳动改造不仅是进行再社会化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社会化过程,用法律规范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


  

  二、《监狱法》中关于劳动改造方面之不足


  

  劳动改造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以组织罪犯劳动为手段,通过依法、严格、有序、文明、高效的劳动组织与管理,培养罪犯劳动素质,掌握劳动技能,改正不良恶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能自食其力的、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为目的的活动。


  

  而劳动改造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范围广、具体内容多,而且需要结构严谨,表述清晰、衔接准确、操作性强。现行《监狱法》尽管在依法行刑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在新的行刑理念下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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