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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中丞待解决的法律规定问题之研究

  

  三、劳动改造法律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罪犯劳动项目


  

  我国劳动改造法律规范中缺少对劳动项目的规定,只要求监狱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监狱不可能根据某个罪犯个人的情况去选择劳动项目,只能根据罪犯个人情况将其安排在某一劳动项目中相对较为合适的岗位上。实践中,罪犯所从事的劳动项目非常繁杂,总体上看主要以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劳动为主,并且与区域经济发展形成一定联系。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罪犯劳动项目受制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类型。其次,罪犯所从事何种劳动项目无暇顾及其回归社会的就业需求。再次,因劳动项目自身因素,导致安排罪犯劳动时间疏密不均;最后,劳动项目的多样性、劳动过程的复杂性、差别性等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全国性劳动改造实施细则的出台。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罪犯劳动项目的设定上,我们应当考虑到罪犯所从事的具体劳动项目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以及回归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更应当考虑到全国性劳动改造实施细则制定的可能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笔者认为,把罪犯劳动项目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年度订单式生产劳动,以政府订单为主,兼顾市场需求,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问题。


  

  (二)罪犯劳动时间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延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不超过36小时,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监狱法》七十一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劳动法还是监狱法对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都是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劳动改造工作实际。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各省在罪犯劳动时间的安排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别。有的采用“5+1+1”模式、有的采用“6+1”模式、有的则相对随意性较大,超时间劳动情形严重,之所以出现各省市之间巨大的差异,归根揭底还是因为监狱经费保障不到位问题,所以要想彻底解决劳动改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就必须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时间的规定严格意义上并不能适用于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但劳动法有关劳动时间规定的立法意图应当得到推崇,在制定劳动改造实施细则时应当予以明确,实践中有些省份所采用的“5+1+1”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监狱工作实际,应当在立法时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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