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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潮汐能开发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四)体制落后造成的巨大经济压力


  

  目前,多数研究认为我国潮汐电站的经济效益不好,这是影响社会各界投资潮汐能产业主要原因之一。而通过笔者调研了解,虽然经济效益与传统能源相比有差距,但是也有体制上的一些原因影响潮汐能事业的发展。对于江夏潮汐试验电站来说,最大的经济压力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产能问题,而是来源于巨大的工资开支。作为一个三十多年的老企业,需要向离退休员工支付巨额工资支出,基本上与在职员工的工资开支持平。相信这样的问题在中国大多数国企中普遍存在,而不同的是那些企业大多数效益良好,而江夏潮汐试验电站目前发电量不足以保证其在开放的市场上进行竞争。作为龙源电力集团的下属企业,实际上是自收自支,工资分配由江夏电站自己负责,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在研究潮汐能项目的可行性上,应该更注重潮汐能综合效益,适当减少因为政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潮汐能对解决能源安全的主要价值体现在其没有温室气体排放,对周围环境的积极意义大于消极影响。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潮汐能电站建设中综合效益和并不能完全表现出来。随着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出于解决能源安全的需要和环境利益的综合考虑,现阶段需要对潮汐能开发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支持,既要促进潮汐能的开发建设,也要防止在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促进潮汐能在解决能源安全上发挥更大的价值。


  

  三、我国潮汐能相关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缺乏操作性


  

  我国目前没有为潮汐能进行专门立法,潮汐能所属的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支持,对潮汐能开发建设可借鉴的为2005年制定并于2009年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但是该法尚属宏观调控层面,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可操作性不强。在制定一部法律时,为了操作上的灵活性,时常没有严格规定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赋予政府部门较大的执法空间,这就造成在应用的过程中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依靠配套的法规进行调整。规章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更为实际的问题,但也正是这一特点使得规章制度的出台具有滞后性和片面性。其滞后性体现在,为了解决问题而出现,制度出现前已经有大量问题存在;片面性体现在其出台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整,不能自由扩大适用范围。具体到潮汐能领域不但没有法律的正式规范,就连配合《可再生能源法》的部门规章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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