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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观念、心理和文化基础

  

  现代法律观念体系到底有些什么东西呢?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自己有一个基本的概括,这个概括也是归纳我们古今中外所能提出来的以及我们所能想到的一些观念的类型。这些观念其实大家都非常熟悉,但是我们过去对它总是用一种非常有限的视野来概括。我觉得我们应该有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


  

  下面给大家汇报一下我归纳的这些观念类型(如果有时间的话,我再对个别的观念做一些解释)。


  

  平等的观念,民主的观念,自由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契约的观念,人权的观念,权利的观念,尊严的观念,责任的观念,法制统一的观念,权利限度的观念,信用的观念,选择的观念,自愿的观念,依法的观念,合法的观念,守法的观念,自由意志的观念,合意的观念,对等的观念,宽容的观念,和谐的观念,幸福的观念,效率的观念,独立的观念,公平竞争的观念,利益平衡的观念,弱者保护的观念,还有我们常用的法治的观念,宪政的观念,权力制约的观念,还有权力配置的观念,相对性的观念,还有局限性的观念等等。大体上我现在能想到的是30多种。它们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有没有逻辑关系?应该是有的。但是我的考虑就是我们第一步把它先提出来,然后我们再对它进行一个逻辑上的分析。


  

  下面我想对有些观念做一下解释:


  

  首先是平等的观念。大家认为好像这个问题解决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个问题还严重地存在着。最典型的比如说在法律层面,男女同龄退休问题,每年都是全国人大讨论的重点问题,这个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在实践中我已看到有四、五个涉及同龄退休问题的案件,女职工、女教授提出起诉,因为单位让她们55退休,这个问题一般在案件审理中很难得到胜诉。


  

  还有就是民主的问题。我们现在提的主要是基层民主,我们能不能提出高层民主的问题?民主的问题会成为下一步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现在讲基层民主,村民可以把一个人选成村委会主任,选举以后要想把他罢免都是非常困难的,就是按照程序也是很难把他拉下来。所以我觉得民主的问题在中国下一步的改革中显得更为关键。


  

  自由的观念。我们对自由的理解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启蒙时代以来就确认了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但是我们有些人说秉持的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认为自由就是不受一切约束,在法律社会、政治社会不会有那种自由,所以对自由的理解就有可能导致另一种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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