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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代理词

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代理词


郑智兴


【摘要】作者投稿在网站发表作品,网站在先使用,在该许可使用授权并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即使作者与版权代理公司签订版权使用合同,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网站有权在原有许可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作者作品。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麦X特企业顾问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被上诉人三X向版权代理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本律师依法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基本事实。


  

  1、在上诉人的网站声明暂不付稿酬的情况下,涉案作品的作者首先自愿选择了上诉人的网站发表了涉案作品(少量作品系作者投稿在其他媒体后又自愿投稿到上诉人网站);


  

  2、作品发表后若干年,被上诉人与涉案作品作者达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除了著作人身权以外,从发表之日起著作财产权由被上诉人享有。被上诉人与作者签订协议后,对上诉人网站使用的涉案作品进行公证,并以上诉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3、在被上诉人起诉后,上诉人方才知道涉案作品的作者又将上列在上诉人网站发表的作品许可给被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的18位作者确认了发表作品的时候对上诉人不付稿酬的事实明知、并允许上诉人永久无偿使用作品的事实。这里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并不是被上诉人与作者签订合同之后,涉案作者才对上诉人做出的许可,而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其发表作品之时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和确认。一审判决片面认为这是上诉人事后取得的同意是错误的。我们认为,保护著作权,最起码应当尊重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由他人对作者的意思表示进行歪曲。


  

  那么,上述事实中,上诉人与作者之间实际上在作者发表涉案作品之时,就发表和使用作品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双方存在着一个发表和使用作品的合同关系(可以认定为普通许可合同),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而作者与被上诉人之间在2005年3月份以后陆续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全部合同均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非著作权转让合同(一审判决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的内容如下:除了署名权和转让价金外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有的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在发现有第三方侵犯汇编作品及其包含的各作品的署名权的,由被上诉人直接代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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