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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可否调整内部份额?

联合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可否调整内部份额?



----安徽某合伙协议纠纷案评析

黄亮


【摘要】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合伙协议纠纷,不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原审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王某认为本案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并据此适用我国法律对土地和房产转让等物权变动的禁止性规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依法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自行杜撰张某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协议》的实质是按份共有人之间对共有份额的再分配,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土地使用权份额进行确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键词】合伙协议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合竞买人;份额调整
【全文】
  

  【案情】:


  

  2010年11月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各以50%的比例合伙出资竞买安徽某宗国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竞买成功后,因王某无力承担剩余50%的土地出让金,双方于同年11月3日签订《协议》,将《联合竞买协议》的份额变更为:张某占5/6,王某占1/6。双方按该协议约定的比例依法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因双方就其享有的份额发生分歧,张某以王某根本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联合竞买协议》,确认其占该宗国有土地的5/6,并要求按该比例进行分割。王某却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要求依法确认《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竞买成功后调整双方内部的份额不属于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且双方已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故《协议》有效,故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案由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而非合伙纠纷;一审法院擅自分割案涉土地属于程序违法;《协议》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


  

  【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有三:其一,本案的案由系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还是合伙纠纷?其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意向,对案涉土地进行分割是否违法?其三,联合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调整内部的份额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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