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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应尽快制定看守所法

  

  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看守所立法中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但我个人认为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是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理论界与社会各界陆陆续续都在主张,解决看守所的问题唯一出路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拿出,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上述主张的主要理由为,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同样隶属于公安机关,极易产生侦查与羁押相互配合,侦羁不分从而侵犯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说到底,社会各界关注的是侦羁分离的问题,看守所的隶属只是表面问题,解决好侦羁分离的问题,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就不再成为问题。


  

  考虑这一问题,还应当处理好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之间的关系。比较法上的研究结论的确表明,看守所隶属于警察部门的国家极为罕见,多数国家是交由司法部或者法务部进行管理。然而中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与西方国家的司法部,在职能、权限、人员力量等许多方面都极为不同,直接将国际惯例拿到中国,其效果值得进一步论证,特别是要考虑到看守所是以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力量、经验能否承担其比监狱管理更为繁重、复杂的任务。基于上述理由,我个人主张两种改革方案在立法中可以考虑:一是如果由公安机关继续代管,立法中要设置最为严格的侦羁分离制度,确保羁押中立于侦查、起诉与审判。在这方面,公安监管工作中已经开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力度与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更为彻底一些的改革,设立相对独立的羁押管理总局,实现编制与体制上的相对独立。这一改革方案动作稍大,但并非不可企及,在人员编制的总量、管理方面实际上变化有限,但却可以产生重大的体制性变革。


  

  最后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立即启动看守所法制定工作的可行性。截至目前2012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初步确定,其中并未提及制定看守所法的相关动向。笔者认为,鉴于看守所条例修改已历经数稿,理论界对看守所问题的研究也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成果,同时考虑到监管实践对于一部新法律需求的急切必要性以及新刑事诉讼法配套法律完善的要求,尽管本届人大任期最后一年的立法工作非常繁重,制定看守所法仍然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应当充分利用好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的良好机遇,准确把握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立法这一要求的实质精神,在前期看守所条例修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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