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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源-电力规划的方法与制度

  

  五、探索规划实施的新机制


  

  “十五”中后期,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特别是厂网分开的体制改革激发了生产经营的活力,电力企业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到扩大生产规模和资源的争夺战中。其结果无序建设、违规建设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虽然发电装机的增长规模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是一次能源短缺空前加剧,环境污染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政府制定的规划成了无效劳作!


  

  除了规划本身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外,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市场机制的评估、实施机制是很重要的原因。首先,规划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应由国务院发布,使其具有法定地位。第二、明确能源主管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并组织对规划实施的2年评估、中期(3~4年)评估和实施的后评估,以便及时修订和完善规划。第三,要在规划中给出约束性的指标,应该尽量减少因评价方法不确或关联因素复杂,不能准确考核的指标,而应该主要是技术性、可以规范为标准的指标,比如产品的能耗、电耗指标,采用的电力设备技术性能和效率指标,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指标,电力输送损失率、安全性和可靠性指标等。第四,要充分利用政策工具,制定明晰的可操作的产业发展和消费政策,特别是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是促进发展,抑制不合理消费的市场工具。第五,要建立专业性的规划咨询和评估的专家团队,研究制定规划的编制导则,开展专题性调研、咨询,并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规划的评估。第六,进一步加强能源—电力规划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和交流,并且早日形成可以在我国推广实践的成果。


  

  六、规划需要法制规范


  

  规划功能的弱化和实施的无效力,呼唤能源法制的支撑。在国家能源法及能源单行法中,必须明确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能源的建设与布局应以规划为基础展开,对违规建设严惩不贷。规划的组织、制定、实施和评估、修订均须制度化、规范化。要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需要建立口径一致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和预测方法体系。规划的制度性设计,必须把国家规划置于顶层,它是基础(地区和行业)规划的指导,同时又来之于基础规划,要经过数次的上下磨合,偏离于国家规划的基础规划应明文取缔。脱离开能源-电力规划的建设项目,不能核准更不能擅自开工建设。区域性的能源布局和资源相济,包括重大能源-电力基地的建设,跨区电网和能源输送网络的建设,须由国家总体规划制定,企业和地方协同实施。为了控制能源-电力的不合理消费,有效提高能源-电力的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国家和地区的能源和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制定出规划目标时期,高耗能产品和重要耗能设备应该达到的能源-电力的消耗指标和效率指标,一些能效高的地区可以制定出严于国家的指标,但不得高于国家指标。以此,作为规划中需求侧管理的强制化的手段,为规划和需求预测立下坚实的技术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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