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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

  

  我国在确定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围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关于水能是否纳入可再生能源配额的范围。水能是清洁、低碳、可再生的能源,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应当将水电作为鼓励发展的对象,并纳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围,但是在实践来看,将水电作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围,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水能开发技术已经十分成熟,水能发电量已经占到国家电力总消费量相当规模,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水电纳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可能会导致以水电代替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开发;其次,水电虽然是清洁低碳的,但相对于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来说,水电开发带来的环境特别是生态影响还是不可忽视的。如果就能源特别是发电对环境、人类健康的影响、能源的可持续利用等综合因素来看,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最优选择,水电次之,然后为核电、火电。为了鼓励风电、太阳能等非水力发电的发展,国家在对待水电、特别是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型水电还是应当慎重,不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水电作为完成配额义务的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


  

  第二,关于生物质发电是否应当纳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笔者的态度是我国应当明确将生物质发电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其原因在于:第一,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和经济大国,农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与建筑垃圾等大量增加,各种废弃垃圾污染已经成为公害。第二,垃圾分类、处理能力低,垃圾混合填埋占地与污染问题突出。生物质发电一方面可以解决我国因垃圾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能源多元化战略、解决过度依赖传统化石能源的有效手段之一。因而国家应当通过强制性手段对垃圾发电加以支持,并将生物质发电作为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范围。


  

  第三,是否应当区分新建与既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新老项目不加区分,给予统一的政策优惠。未来,为了公平地对待可再生能源项目,也应当将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一视同仁的纳入可再生能源范围。


  

  五、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完成的方式


  

  国外的经验是允许配额义务的承担者自愿选择自建相关发电设备完成配额、或者通过在绿色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以使得义务的承担者选择最低成本或者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义务。我国究竟应当选择什么方式来允许企业完成配额?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完成配额的方式也取决于谁是配额义务的承担者。如果是发电商承担配额义务,那么发电商可以在自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与选择购买绿色电力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是供电商承担配额义务,那么供电商完成配额义务的方式就只能是购买绿色电力(或者证书),它无法或者不能够通过自建设备来完成配额义务。如前所述,发达国家通常规定电力零售商或者供应商为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主体,而实行配额制的国家通常是电力体制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因此十分注重配额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成本,所以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国家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以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作为配额制的配套制度,如澳大利亚、印度、日本、俄罗斯、英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瑞典、挪威和美国的许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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