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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建立

  

  第二,配额指向的确定性。首先,指向的确定性表现为对“可再生能源”的配额,即可再生能源配额指向的具体目标是“可再生能源”。但是可再生能源的范围非常广泛,各国认识并不一致,因而凡是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均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明确界定。一般来说,各国将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作为可再生能源。对于水能是否可以作为可再生能源有不同认识。多数国家将小型水电作为可再生能源,排除大水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其次,指向的确定性还表现为通常是对“发电”的配额,并不包括燃料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再次,配额义务主体的确定性,即通常由发电商或供电商承担配额义务,政府监督发电商与供电商履行配额义务。


  

  第三,配额执行的强制性,即配额的承担者应当到期完成配额义务。为了保证配额指标的如期完成,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通常都会设立高效权威的执法监督机构监督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真正完成配额指标,如若发现有关义务主体违反规定或者到期不能完成配额指标,则要对违反义务者进行处罚。如英国2002年《可再生能源义务条例》规定,不能完成义务者,供电商要承担最高达其营业额10%的罚款。[5]配额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对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保证作用。


  

  第四,配额完成的灵活性。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通常允许配额义务的承担者自愿选择完成配额的方式即建设自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或者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其他已经完成了配额义务的电力企业出售富余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或 “绿色电力证书”来完成。这种灵活的履行方式归根结底是从配额义务的承担者的利益出发的,即允许配额义务的承担者以最低的成本来履行义务或者承担社会责任。而配额义务的承担者在做出以最低成本履行义务的决定时,必然会考虑资源、技术等诸多因素,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总量目标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Renewable Energy Target Policy,简称RETP)相当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一段时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总的计划。总量目标具有几个特点:第一,它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各国通常按5年、10年、20年、30年甚至50年来确定本国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如2007年8月我国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第二,总量目标也是一种配额,即对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比例或者份额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在中国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是政府为实现国家战略而确定的发展目标,因而属于战略性目标或者宏观目标。第四,总量目标包括针对可再生能源所有利用形式,不仅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还包括燃料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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