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性别制度的法典化

  

  唐代是性别制度由礼入法、形成正式法典的重要时期,唐律的出现便是其标志。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成熟、完备的法典,从性别角度说,它也是第一部关于性别制度的成熟法典;同时对后世影响深远,其后历代有关性别的律条无不以之为蓝本,故而它又是古代性别法典的基础。唐律继承、发展了前代有关律令,“一准乎礼”,即以礼教为准则,全面制定了有关性别与妇女的法规。从而使周秦以来有关性别的社会规范由礼制化正式走向法制化,或者说礼法合一化。


  

  唐律中与性别相关的律条很多,前人已有所论述,这里仅举其超越前代并明显体现两性地位差异者。在婚姻法方面,唐律首先严格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包括禁止重婚、禁止以妾为妻等等。关于离婚,唐律规定若有“义绝”,即夫妻或双方亲属发生斗殴伤害或乱伦通奸行为等情况,由官府强制离婚。从关于“义绝”的详细律条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标准对于夫妻双方有明显的差别:丈夫殴、杀妻之亲属为“义绝”,而妻子则是打骂、杀伤夫之亲属便为“义绝”;妻欲害夫属“义绝”,夫欲害妻则不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唐律首次将礼制中的“七出三不去”纳入了婚姻法律条款。规定妻犯“七出”,丈夫有权休妻;但“妻若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这说明既承认丈夫的单方面离异权,又对妇女婚姻权益有一定保护。对于非婚姻的两性关系,唐律首禁“内乱”,即男子与尊长女性亲属间的性关系。对于一般“奸”罪,“和奸”者,男女同罪;但若女子有夫,则加重惩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可见特别注重约束已婚妇女的性行为,以维护夫权。对于家庭亲属间的斗讼,唐律明确体现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原则。女子同于卑幼,故对夫与妻妾、公婆与儿媳等亲属间的斗讼,量刑有加有减,绝不平等。如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而“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比之常人斗讼,夫与妻一加刑一减刑,两者地位高下截然分明。在妇女刑律方面,依据女子为从属、卑幼之法理,在“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律条下,《唐律疏议》特别指出:“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即女性尊长与男性晚辈合谋同犯,只罪及男性。对妇女行刑方面,唐律沿袭前代孕妇缓刑等制度,律条更加严谨,并明确规定对违犯律条的监临官员的惩处。妇女从坐法前已有之,唐律沿袭了这一古制,但废弃了从死的重刑,重罪犯的女性亲属一概没入官府为官奴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