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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探析

  

  2.重新审读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关系法律代表了工业化社会中的“陌生人规则”,是以现代性与理性为特征的文化知识,更多地追求普适性效果,用社会学家的观点来说,则是追求一个“大传统”社会。而农村的“社区文化”则是生于其中乡民们历史延续与感情寄托的统一,是他们的生活逻辑“,社区文化”以实用与感情的适用效果来规制其社区人们的行为并有效地维持着社区的秩序。在社会学家看来“,社区文化”则是追求一个“小传统”社会。由此形成“大传统”与“小传统”的二分社会。民间秩序的发生,有属于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和根据,早在正式法律制度深入乡村社会以前,它们就已经存在,并且有效地提供了一套使得乡村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这套知识是正式制度所不熟悉的,但是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乡民来说,它们却是生活常识,是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和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问题的重要手段{4}。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重新审读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的关系。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不是只有一个模式,也不可能来源于人们主观的想象和理性构建,不能完全脱离于社会,不能离开人们的文化模式和精神结构{3}。从人类文化学的视角看,没有任何一种文化应被排斥于人类文化的整体之外,文化没有高低之分,只能被认识,而不能被评断。对于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的关系,如果抛开现代与传统的二分


  

  对立认识,就会发现这二者在规范人们行为、构建社会秩序的功能等方面一致。这样,在“社区文化”还能有效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时候,法律作为另一种知识系统,就不能轻易地“进入”农村社区,当它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生活问题的时候,对农村社会来说就是一种“异质”。但农村社会也并不是完全不需要法律,在某些方面,农村中的村规民约不能替代法律作用,如刑事犯罪问题等。然而,作为国家意图的法律,不能在不恰当的时机和方面对农村社区进行全方位的“干预”,那样只能适得其反。农村法治的实践,既不应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简单“吞并”“、改造”,也不应理解为农村非正式制度、秩序的完全“自治”及对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对抗,而应理解为两者在农村社会中的相互分工及良性互动的过程。法律可以在恰当的时机和方面“进入”农村社会。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复杂多变,农村与现代社会的联系及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大大加速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律“进入”农村的时机已经到来。然而法律在哪些方面“进入”农村比较合适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不假思索不加区别地“进入”农村,势必会遇到在农村中仍然发挥很大作用的“社区文化”的规避甚至抵触,法律就发挥不了其权威作用。这些年来普法活动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普法方式过于简单,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过于“求全”。因此农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方面的问题是农民最希望通过法律解决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甚至普法者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过去对农村的立法及普法宣传多数是管理性的法律,而授权性法律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还不够多,农民难以从法律中直接感受到自身的利益。农民是最讲实在的,法律未能实在地给农民正面的感受,当然难以赢得农民的信任。所以要扭转法律在农村农民中的这种状况,法律生活化、法律乡村化应是今后立法与普法的主题。如农民合法权利的确认,“三农”问题的立法保护,农民工进城的权益保护,农村教育问题、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农村医疗保险与养老问题等,才是农村农民最关注的问题。如果在这些方面的立法完善和有针对性地普法,则法律在农村社会发挥权威作用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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