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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宪中的制度主义

  

  这种制度主义立场确有时代的特征。18世纪的政治理论受到当时流行的牛顿学说的影响:宇宙是一部设计完善的机械,人类的责任是把一切合乎人道的制度——包括政府和法律——同这部机械预定的程序联系起来。但是,我们也不能小看美国立宪者们的独特贡献,只需稍稍忽略一些机械论的色彩,他们就堪称现代制度主义的先驱。虽然并不忽视政策和行为,但他们将政治效果主要看作结构性约束的产物,他们的遗产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罗尔斯的观点是,公正的制度产生公正的社会,而不是相反。这与古典理论关于制度的观点一致:制度不仅是“游戏规则”,也事关社会应该遵循的基本价值——公正、权威、财产信任和社会团结。布伦南和布坎南也早就注意到,对规则的重视并非现代经济分析的新进展,古典经济学已在使用,至少从18世纪尤其是自亚当·斯密和联邦党人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规则对于社会后果的影响。


  

  美国立宪者秉持的强烈制度主义,对于当下在宪政之路上受国情主义、文化决定论、政治现实主义论调困扰而徘徊的中国而言,可能颇具启示意义。这是一些明显带有宿命色彩的论调,其共同特征是认定政治效果并不取决于规则,而是受制于文化、传统以及现实需要。但是,美国制宪的过程会回应说,政治制度并非经济现实的消极反映,立宪选择也不是对既有格局的被动回应,宪法秩序不必受制于“机遇和强力”,而是可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这意味着要对既有制度进行修正,而且今天的规则也可以被未来的选择改变。


  

  宪法条款也应被设计用来革除文化和传统中的有害影响。“文化”不是给定的,而是“人造的”,制度设计的功能之一,就是对沉淀的传统进行甄别和矫正,而不是被动地回应。政治制度必须遵循以正义为基础的共识,这种共识不会因不同群体和个人在意识形态上的严重分歧而遭到破坏。而且,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由于制度本身也是文化的一部分,承认制度变迁也就意味着文化同样可变。


  

  政治现实主义论调根本不把正式制度当回事,它认为蒙蔽和欺骗是战胜对手的有用策略,而选举和辩论不过是逢场作戏。这会颠覆对制度的信心,陷入犬儒主义的愤世嫉俗和冷漠旁观,它假定我们能够看到整体的“现实”,并甘愿任其摆布。而法律现实主义的弊端则在于,只看重法律实施的效果而不是法律规则本身。但是显然,只有在我们了解了规则是如何把“社会事实”构造成“制度事实”时,才能理解这些活生生的现实,离开规则观察事实就失去了可靠的基础,无法理解游戏规则的意义、公平游戏的策略范围以及何谓不公。是规则构造了社会关系,它们绝非可有可无,对现实的迷恋不过是一种粗俗的经验主义,它最终将投向垄断性政治权力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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