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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窝藏包庇罪以及拒绝作证权的思考

关于窝藏包庇罪以及拒绝作证权的思考


郑旭


【关键词】窝藏包庇罪;拒绝作证权
【全文】
  

  2011年,陕西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两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都没有“大义灭亲”而是采取了隐瞒的方式,是否涉嫌窝藏、包庇罪?如何看待亲情与法律之间的这种有形冲突?笔者根据两起案件在检察机关实际审查中的认定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下面先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2005年8月4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二爸李某某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李某某的颈部连刺三刀,胸部、腹部连捅数刀至李某某当即死亡,后李某翻墙逃离案发现场。2011年4月15日,网上嫌疑犯李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小宾馆内被新疆警方抓获。


  

  199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家看到亲生母亲冯某某与张某的奸情,赵某某在与张某厮打中用匕首在张某的背部、胸部连捅十余刀至其当即死亡,其母冯某上前阻拦又将其捅死,之后赵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2011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一小饭馆被警方抓获。


  

  第一起案件中的李某在杀人之后,先是逃到其母A租住的房间,告诉A自己杀了人,然后潜逃。2005年富县警方因涉嫌窝藏罪对A取保候审,因缺乏证据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4月15日,嫌疑人李某在被抓获之后的第一次询问中主动交待了2007年潜逃期间自己主动联系过母亲A,双方在外地见面并通过A拿到了李某哥哥的身份证。嫌疑人李某从此使用哥哥的身份证生活、打工、结婚以及隐匿,直至在小旅馆被警方抓获时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仍是其哥哥的身份证。李某还交代了2008年妻子怀孕期间自己打电话通知母亲A,A将5000元钱打到李某妻子的银行卡内。富县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在收到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看到公安机关并没有将A列为涉嫌窝藏罪的犯罪嫌疑人。笔者通过审查案卷材料,除过李某的第一次讯问中谈及母亲A的行为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所证明A涉嫌窝藏。因为其母A在2006年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就离开了富县,现在音讯全无,而李某哥哥的证言中只是谈到自己的身份证确实丢了,至于怎么丢的时间久远已经忘记。


  

  为了避免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罪行,富县检察院通知富县公安对该案进行了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远赴昆明找到李某妻子,但其妻并不知道李某是杀人疑犯,声称李某告诉自己他是个孤儿。由于四处打工李某的妻子也更换过多个银行卡,现在根本想不起也找不到自己使用过哪些银行卡,更不知道李某的母亲A曾打过5000元钱的事情。接下来在对李某进行询问时,也许是觉察到什么,李某再也不愿意承认和母亲A联系过的事情。富县检察院通过召开检委会,讨论决定先就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A是否涉嫌窝藏,一方面由富县公安继续侦查,另一方面形成书面意见材料全案报送市院,由延安市检察院对该案中A的行为是否涉嫌窝藏进行审查。目前该案正处于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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