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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比较宪法

为什么比较宪法


马克·图什奈特(著);王锴(译)


【关键词】比较宪法
【全文】
  

  近来,一些保守的评论者对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提到美国以外的法院的判决的做法进行了激烈的、甚至是夸张的批评。[1]批评的焦点是这些意见预示着美国人民自我统治能力的减弱,尽管这只是司法解释,但它们硬生生地将世界性的价值塞入美国宪法之中,从而无法说服美国人民通过纯粹的国内法实践来采纳这些价值。


  

  在这里,对这些争论只需要做一点简短的评论就足够了。[2]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提到”美国之外的法院判决并非近来的事情,而更多是对早期传统的复兴,这些传统已经被埋没了10年或者20年。[3]其次,“提到”是个正确的词。只有一个近来的判决是依赖于美国之外的法院判决的实质去支持(美国)法院推理中的一个命题;[4]其他的都是作为判决的参考,去观察其他(即美国之外的———译者按)法院是如何做的。再次,认为参考美国之外法院的判决将产生用其他资料解释宪法所无法得出的判决,这种想法是难以置信的。相反,对一些法官而言,如果那些其他的资料不能说服他,那么,美国之外的资料也不会使他改变看法。一个法官也许某一天会发现那些(其他的)资料,但肯定不是任何人都会注意到这一点。又次,对主权问题的关注看起来放错地方了。联邦最高法院毕竟是一个国内的立法者,正如联邦参议院一样,后者通过批准条约来限制美国政府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国内的制度通过参考美国之外法院的判决来限制美国的立法活动,这对主权完全没有损害。最后,那些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自我统治的观点对司法审查本身而言是有效的。尽管区分非美国的判决与法院可能求助的其他资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这个“茶壶”中近来所起的“波澜”使比较宪法研究的价值呈现出来。为什么研究比较宪法?对于一个学者来说,当然,这个价值看起来是明显的:更多的知识总比更少的好。其他人有更加工具性的考虑。他们也许想知道,是否研究比较宪法能够提高我们研究本国宪法的能力。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检视一下,我们实际上是如何研究比较宪法的。[5]


  

  我将我的讨论局限在法学领域内的比较宪法研究。当然,还存在政治科学家和律师所作的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它会与比较宪法的领域产生重叠。尽管这两个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别。比较宪法是研究法本身。正如我所了解的,要想舒服地研究多个法律体系中的法是很难的。即使没有语言障碍,法律文化也会阻止你。例如,我曾经被人劝说——尽管我很怀疑——澳大利亚的宪法文化与美国的宪法文化一点也不相同。它是很封闭的,这对于我这样的受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及其传统影响的人来说,毫无疑问是一个智力上的挑战。结果,澳大利亚的宪法学说,例如他们处理中央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的做法比美国更加稳定,即使把美国的学说平行用在澳大利亚的案件中也是这样。这些宪法文化的差异使比较宪法的研究复杂化了,也许付出很多,但增长的知识很少。


  

  一、对比较宪法方法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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