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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评介

樊崇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2011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现已公布于众,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尚属首次。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公众对许多条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这充分显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走向成熟和理性,连日来对于这一大好局面,作为一名诉讼法学工作者,心渐起伏,十分喜悦。在公众的热烈讨论中,也遇到了一个十分尖锐而又敏感的问题,就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甚至个别人在微博中抓住一点,否定全盘,说什么,“修正案是历史的倒退”,如此等等。我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甚至是不符合事实的。作为一名参与修正案草案多次论证的学者,我认为99条修正案(草案)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倒退说”是没有根据的。还是让事实说话吧,本文拟从修正案(草案)的各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说明其进步与发展。


  

  (一)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1、证据概念和种类的发展和完善


  

  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于这一规定普遍认为缺陷有二,一是关于“真实”二字的称谓,证据材料进入诉讼,有真有假,所以第42条最后一项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所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已达成共识,把“真实”二字从概念中删去;二是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社会之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之提高,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修正案把“一切事实”,修订为“案件事实的材料”。基于以上两点变化,把证据的概念修订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的种类。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表现形式及种类呈不断扩大之势,将电子数据证据列为一种证据,把刑事证据的八种形式增至九种。另外还考虑到,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诉讼进程中现成的各种材料,起到明显的证据作用,因此,在证据种类中明确加以规定。关于“鉴定结论”证据的称谓,鉴于司法实务中,鉴定人怎么说就怎么定,重鉴定结论轻其他证据的适用,把鉴定结论神秘化、绝对化,还鉴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制约,因此,将鉴定结论的名称,修订为“鉴定意见”或曰“鉴定人的意见”。综上,关于证据的概念和种类的修订意见,使我国刑事证据的概念更加科学,种类更加齐全而又完备,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大发展。


  

  2、证明标准更加明确、完善。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何谓“确实”,何谓“充分”,全案证据的综合运用标准是什么?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与全案证据的关系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一直是公、检、法办案人员的一大难题。即使理论研究方面,也未能破解。在这一次修改中,在修正案第五十二条中,把上述规定“确实、充分”列为以下几条:“(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规定破解了三大难点,第一,明确了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即定罪量刑的事实,不仅包括定罪事实,还包括量刑事实,一改过去实际工作中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作法,强调定罪与量刑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规定,不仅凸现了证据裁判原则,而且对“充分”的标准更加细化了。所谓定罪量刑的事实范围,应当包括“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等定罪事实的“七何要素”,以及有关量刑的法定从重从轻和酌定的事实情节,都要有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强调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调查属实。这就是说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凸现程序的价值,凸现庭审的价值,凸现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也就是“确实”这一标准的注解;第三,对全案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具备有关联性,必须互相印证,排除了矛盾,就法官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必须符合经验和逻辑规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我们认为,修正案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上述规定和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它不仅总结了我们自己的经验,而且还吸收了人类证据历史发展中的先进文明的成果,把“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第一次写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进步!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做的一件事,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和里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我国在建国六十年后确立这一规则,已经是比较快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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