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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裁决商人纷争

法官如何裁决商人纷争



——怎么看转变商事裁判理念

刘俊海


【关键词】法官;商人纷争
【全文】
  

  商事案件特指商人(包括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托财产和投资者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案件。但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商事案件既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就一般性而言,各类民事案件包括商事案件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其审理都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法律理念。但具体到商事案件具有哪些特殊性,在法院系统、仲裁系统和法学界仁智互见,莫衷一是。因此,如何把握商事案件的一般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树立正确的商事纠纷裁判理念,实现商事裁判行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怎么看


  

  裁判机构应充分关注商人的营利性


  

  商人的营利性决定了,商人之间的商事契约关系应当合乎商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商业逻辑,充分体现商人的盈利模式。例如,违约商人对守约商人承担支付银行利息的违约责任时,此种利息应当界定为贷款利息,而非存款利息。因为,商人的融资成本通常表现为贷款利息而非存款利息,商人的盈利模式在于通过债权融资开展新一轮商业活动,进而博取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投资回报,而非通过银行存款赚取存款利息。在实践中,有些裁判机构判令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银行存款利息,显然没有顾及商人的营利性。


  

  商人的营利性决定了,即使商人之间未明确约定商事活动的有偿性,裁判者也应采取有偿推定的裁判态度。假定甲商人向乙商人出具的收据仅载明已收到特定金额的事实,而未载明资金提供关系为借款抑或赠与。倘若甲商人主张自己为受赠人,而乙商人主张甲商人为借款人,则裁判者应推定甲乙之间存在有偿借贷关系。


  

  商人的营利性不仅体现于契约之债,也体现于侵权行为之债。例如,商人用于营业销售的商品或其他财产遭受侵害时,侵权者对商人的实际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商人生产的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更具有交换价值。商人生产和提供商品旨在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博取超出资本的利润,而非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目的。倘若飞机坠毁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嗣后导致该商品房售价显着低于周边同地段、同规格、同档次的商品房,则作为受害者的房地产开发商有权请求航空公司赔偿飞机坠毁行为造成的间接营业损失(包括房价下跌损失)。又如,高速公路压覆矿业公司的矿产资源时,既要赔偿受害人采矿权的市场价值,也要赔偿受害人的探矿权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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