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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模式的选择

论法治政府模式的选择


杜飞进


【关键词】法治政府模式;选择
【全文】
  

  近代以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一直是无数中华儿女的共同理想。肩负着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使命的中国共产党人,经过90年的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把积贫积弱的中国引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问题越来越艰巨、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怎样建设政府正在成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面对并给予科学回答的一个重大课题。欣喜的是,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奔向现代化的征途中,不仅已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而且已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方针,开始了“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怎样建设政府”的积极探索。(参阅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


  

  建设法治政府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是我们党在探索“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怎样建设政府”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法治政府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既具有国际相关性,又具有国情特殊性,法治政府的模式决定着政府的类型和功能,不同的模式不仅会导致不同的政府结构和行政价值,而且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那么,各国的法治政府主要有哪些模式,其特点和趋势何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模式?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和讨论。


  

  一、两种典型的法治模式


  

  17-18世纪的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基本相同的政治哲学基础,基于共同的利益相继建立了近代法治国家。但是这些国家的法治在确立、发展并走向现代法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模式却并不相同,主要以英国为代表的“法的统治”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法治国”这两种法治模式最为典型。


  

  1.英国的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法的统治”


  

  封建贵族、教会、市民与王权之间的多元对抗和妥协,是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社会的普遍特征。与大陆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在英国,没有一种旧的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的因素彻底胜利,或者某一种原则取得了独霸的优势,而是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多种利益和要求总是在折中调和。这种更为复杂、更为活跃的社会政治机制,推动了英国议会的成长及其职能的强化(金观涛 唐若昕:《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4页),而且为近代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扩张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和机会,并创造了宽容和自由的社会精神,形成了英国反抗王权、维护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以新兴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力量,通过议会形式与王权进行长期斗争,并在哈林顿、洛克等人的法治思想鼓舞下,形成并发展了“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的法治模式,它包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即“除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之外,所有的政府权力都应当由适当明确的法律来分配和限定”(同上,第34页)。这样,作为市民社会代表的议会,就获得了至上的主权地位,并通过“法律的统治”把国家公共权力框定在法律规则之下,以制约国家权力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国家权力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形成“自由民主”的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并继而在美国的法治构造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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