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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浅谈

  

  庭审技巧源于法官的思维能力和由学识水平、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司法理念。它对于求得快捷的诉讼过程,公正的裁决结果,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官居中地位和庭审方式从纠问式向诉辩式改革的取向看,庭审中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应是静听、多思、慎言、睿智、庄重,处处体现法律的神圣。


  

  (一)静听


  

  法官要专心倾听诉辩意见。要态度诚恳、平和,表情严肃,注意力高度集中,目光应注视陈述者,同时也要有意无意地观察相对人的反应。不能对当事人显露好恶情绪,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言辞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某种倾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充分显示各自的意见、主张,把该说的话都能说出来。为使庭审始终把握焦点问题,法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让当事人的思维顺着自己指引的路子去走,把要掌握的东西让当事人说透,使应该查清的事实尽快查清。


  

  (二)多思


  

  法官应深思熟虑。整个庭审过程应是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的过程。法官的思考是全面的、理智的、敏锐的。思考应侧重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情节与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及相关的人情世故与对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公正与效率等。理性的思考指的是法官的每一个判断都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的推断过程,能以理服人,使人认同。各类疑难案件的审理,更需要法官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充满智慧的敏锐思考是法官的魅力所在。


  

  (三)慎言


  

  是指法官的语言要符合法律要求。要使用法言法语,言辞要精炼、规范,口气要坚定、平和、不容置疑,要具有“庄重性”、“准确性”、“科学性”。不能躲躲闪闪、模糊笼统,不能说废话。要体现出秉公执法之风度,让当事人通过法官之举止言行产生信任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


  

  程序性语言是法官履行程序职责时的语言,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其表述虽然简单,但却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首要的一点是必须说到位。如对于一个涉及很多人的案件,法官在询问意见时必须一个一个地问,做到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涉及到法言法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理解能力加以必要的阐明。


  

  实体性语言是法官参与事实调查时的言语行为,是为实体性正义服务的,一是要合乎逻辑的问。如按照时间顺序、因果顺序等循序渐进地进行。二是问话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要在一次问话中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题。三是不要随便做出主观推定。四是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不要将评论性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夹杂到问话中。五是要言简意赅,说理充分,无论是证据的认定、庭审小结还是裁判都要注意论理,注意逻辑,讲究修辞,杜绝词不达意,似是而非,法官应通过庭审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案件是非责任和法律的规定。六是要心态平和,语气适中。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正直,沉着,冷静,理智地对待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区别对待,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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