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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浅谈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阐述自己主张和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与争议,都将在法庭辩论中聚焦,有利于分辩是非,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法庭辩论,一是要围绕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做到步步深入;二是辩论要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对案件的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均可以进行辩论,让当事人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法官在庭审辩论中要发挥好主持作用,当事人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未发表意见的,要适时提醒,以便双方的观点和依据充分表达,做到“兼听则明”。出现相互“顶牛”或涉及与该案无关的问题,法官要及时引导;对于一些出格语言要及时制止,不放任,不偏袒;对双方当事人一律保持“等距离”,无论是在思想上、言行上都要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处于一种不偏不倚的超然地位,如果对辩论意见加以肯定或否定,可能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这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审案的公正性和产生反感情绪,使法官审判地位尴尬。这就告诉我们,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


  

  (四)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适用法律,一是要善于以事实为依据,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条款中,寻找所应适用的法律,遇有无可供适用的法律时,能从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适用于所涉案件的法律原则;二是要善于运用释明权。释明权是法官对所适用的法律或法律原则,能够根据法律概念和立法本意,用通俗的语言加以解释,是审判权在诉讼中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责,即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释明权的行使,既要以法明事、又要以事阐法。要运用法律理论及法律条文规定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阐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包括对哪些事实的认定,对哪些事实不予认定,法律依据何在,体现什么样的立法原则等。它有利于案件争议的顺利解决。释明权的行使,必须以中立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根本,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的。释明权可以在庭审中行驶,也可以在判决书中阐述。


  

  (五)宣判


  

  宣判是综合认定案件证据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法官司法见解的表述。宣判的重点体现在说理部分。强调判决说理,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贯彻司法理念,掌握庭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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