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2、价值性


  

  关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这种观点认为,”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区分开来。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这些学者认为,”一种信息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之中,因为:


  

  第一,从价值的本质来看,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价值性之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正是商业秘密价值实然性的表现。所谓的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经济上的满足和需求,这种满足和需求是价值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统一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实然性可以直接表现为财富的直接增加,如提高产量、改进技术、改进质量或销售情况,也可以表现为投入的减少,如降低能耗、减少风险、避免实验失败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以现存的实用性功能为限,那些还未付诸实施的,尚未产生实际利益的信息因其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样构成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代表它是单纯的思想或抽象的概念或原则,而是权利人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的统一体。


  

  第二,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包含于价值性之中,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刑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现实利益,也应该保护其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权利人现实的、潜在的经济利益统一体,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朝现实的经济利益转化。刑法将这种现实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均纳入到刑法的保护中来,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人为地将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割裂开来,不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带来理论上的争议不休,同时会增加司法操作上的困难。


  

  3、管理性


  

  所谓的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之所有人将财产予以管理,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处于秘密状态。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维持其秘密性的客观要求。商业秘密的管理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