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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誉与商业的博弈

  

  现代社会积聚着高度的风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固然要尽量避免产品责任的发生,而另一方面,企业如何面对已然发生的经营风险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也严峻考验着经营者的智慧。产品责任危机的妥善处理,不仅能迅速减轻消费者的财产精神创伤,更会重塑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反之,则将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毁灭性打击。


  

  假设站在经营者的立场上看本次事件,面对已然异常激烈的笔记本电脑市场竞争,诚应权衡利弊得失后定夺运营策略。一方面,经营者主动或者被动实施相关系列产品召回措施,必然会引起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这是经营者竭力避免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单纯为避免召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而竭力回避产品问题,也会造成企业极大损害。


  

  试想,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瑕疵产品不能得到普遍的维修或者更换服务,将会使企业直接流失这部分客户资源;潜在消费者了解笔记本电脑销售企业的相关售后服务现实,会对是否购买某品牌电脑的决策做出审慎判断;如果经营者为避免成本增加而拒绝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最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实施产品召回,不仅未能避免经营成本增加,更留下声誉上的不良记录,诚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实上,从各国产品召回的发动形式、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求意见的《管理条例》规定看,产品召回不仅局限于国家质检部门所要求的责令召回,更在制度上设置了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渠道。主动召回的实施虽然增加经营成本,但对企业形象声誉等仍具有良好的维护作用,经营者诚应仔细斟酌定夺。


  

  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例中笔记本电脑产品尚未达到责令召回或主动召回的程度,经营者为避免“产品召回”对企业声誉的不良影响,并综合考虑挽回消费者对企业形象的不良印象,尚可以采取折衷措施。比如,其他笔记本电脑经营企业提出的“延长保修期限”、惠普公司提供“有限质保服务增强计划”等,本质上都属于法律对笔记本电脑产品召回缺乏规定情形下的变通商业做法。但关键的问题是,既然提供“有限质保服务增强计划”作为对消费者维权的回应,就应当实质性解决问题;利用某些变通措施拖延、搪塞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是无助于问题解决的。


  

  消费维权的理性选择


  

  面对风险积聚的现代社会、资本实力庞大的企业公司,消费者被描绘成“弱势地位”、“受害者”形象,而社会现实也往往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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