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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

试论1960年代至1970年代的宪法学说


范毅


【摘要】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1960年代至1970年代有没有宪法学说?尤其是横跨这两个年代的十年“文革”有没有宪法学说?为什么?如果有,是什么?这也许是目前我国宪法学界中尚没有定论的几个问题。本文则认为,在中国,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宪法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宪政之路,没有停顿。宪法学说,没有空白:不论它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任何时期的宪政及其宪法学说,在这个民族的宪政运动和宪法学说史上,都必然有它特定的地位和独到的思想、文化价值。
【关键词】宪法制度;宪法思想;宪法学说;75宪法;78宪法
【全文】
  

  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1960年代至1970年代这20年颇不寻常,可以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年代。其中横跨这两个年代的1966-1976年,对于宪法学说的发展,更是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因为从1966年到1976年,在中国爆发了一场由毛泽东亲自发动的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十年“文革”,中国遭到了空前的浩劫,宪法遭到无情的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名存实亡,选举制度基本废弃,公民的基本人权被剥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无从谈起,许多干部群众包括国家主席都惨遭迫害。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被彻底打乱,公认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和历史文化等价值观念被完全颠覆,一切科学研究都被视为洪水猛兽而扫除殆尽。在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法学研究是被冲击得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其中的宪法学研究,更是成为谁也碰不得的重灾区。然而,奇特的是,在法律虚无主义达到登峰造极程度的这两个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居然还产生了两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个意义上来说,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可算得上是在特定的年代、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产物。作为特定年代、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产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中国宪政建设史上,必有其特殊意义。围绕着75宪法和78宪法所进行的有关宪法制度、宪法思想与宪法学说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也必然存在着不同于其他阶段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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